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闻某,女,1959年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居住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1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6月3日,因患严重疾病被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15年6月5日起在鞍山市铁西区由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违法违规情况 2021年5月,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闻某存在多次不假外出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闻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2021年5月29日,铁西区司法局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闻某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处罚结果送达检察机关。2022年8月13日,闻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二)依法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情况 根据《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闻某因多次不假外出被治安处罚后,不知悔改,再次因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已经符合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证据后,填报《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铁西区司法局审核。铁西区司法局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对闻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制作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一并组卷,送达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同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为防止闻某在此期间脱逃脱管,工作人员加强对其的日常监管,增加司法所报到的频次,不定时进行信息化核查,准确掌握闻某的日常行为动态。 (三)收监执行情况 2022年8月29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闻某收监执行,通知铁西区司法局将于8月30日由原服刑监狱干警对闻某执行收监。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收监执行能够顺利进行,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做了充足的准备,提前派人前往高速路口,积极协调高速公路疫情管控卡口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司法所稳控闻某,防止出现突发情况,并由专人携带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监狱干警顺利到达司法所后,向闻某宣读了收监执行决定书,闻某随即躺在地上打滚喊叫不起。工作人员再三劝说本人及家属,要求配合工作,但闻某仍然抗拒收监执行。多次劝说未果后,监狱干警采取强制手段,将闻某戴上手铐架上警车,依法完成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社区矫正对象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不假外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收监执行顺利完成,有效维护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