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王某将多年积蓄共计10万元以现金形式借给邱某,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1年,并由邱某侄儿小邱担保。1年期满,王某向邱某催要借款,但邱某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直至后来邱某音讯全无。王某只好长期蹲守在邱某住宅楼下,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等到邱某出现。对于向王某借款一事,邱某辩称,该笔款项已由其侄儿小邱用于购买养老保险金,应向小邱索要。 2018年11月20日,王某向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还向王某讲明不予援助的原因,耐心回答其法律咨询,并向其分析了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民间借贷纠纷,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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