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2016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矫正起止日:自2016年8月10日至 2017年8月9日止。 赵某父母均已离世,留有房产。赵某在家中排行老二,上有姐姐,下有弟弟,都生活在本地区。赵某脾气暴躁,因父母遗产分配遗留问题与其弟积怨太深,在利益面前大打出手,亲情荡然无存,面子思想严重、心胸不宽阔,这是他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赵某高中毕业,法治观念不强。赵某妻子因患乳腺癌,常年服药抗癌,膝下无子女,在家庭方面有一定的经济负担。案发前,无业,靠出租房屋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在赵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赵某在思想认识方面面临的问题很多。一是认为弟弟先动手,其还手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思想。认为哥哥教训弟弟是家庭矛盾,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具有强制性。如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要收监执行。三是对自身地位认识不到位,有一定的自卑心理。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脑的第一反应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正常的合法权益,而是想武力解决问题。 司法所接收赵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在矫正干警的帮助教育下,法律意识有所提高,遵规守纪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针对赵某的情况,对其入矫教育阶段采取措施: 1、进行社区矫正宣告,让赵某清楚所犯罪行,明确罪犯身份以及矫正期限。 2、告知权利义务,让赵某知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3、进行首次教育学习,让赵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4、选定社区矫正保证人,组建矫正小组,确定矫正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5、管理等级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经矫正小组讨论报司法所审批。 6、查阅法律文书、走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家属,最大可能地充分了解赵某的方方面面情况,确定矫正方案,完成矫正方案书制作。 7、督促赵某按严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 , 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15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由于本人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报区司法局审批,同意其不参加社区服务。 常规教育阶段工作具体措施:1、按入矫教育阶段表现情况,及时调整管理等级。 2、督促赵某按要求参加社区矫正 , 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30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3、每月开展一次矫正谈话,了解活动、心理动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解决。 解矫教育阶段具体措施:1、回顾矫正过程,强化矫正效果,及时要求赵某写出解除矫正个人总结。2、按时鉴定,给出解矫后继续帮教建议。3、征求社区意见,考察赵某在矫正期内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4、制作终止社区矫正审批表报区局审批,取得《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5、在解矫日,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赵某由于患高血压,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不能参加社区服务。就此司法所向司法局逐级审批。经司法局同意后,赵某自2016年10月起不参加社区服务。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赵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与其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依托社区干部,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赵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矫正效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入矫阶段,对其进行是严管的措施;矫正期间对其进行常规教育的普管措施;解矫教育阶段,重点回顾矫正过程和加强矫正效果,为赵某能够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但这一切都离不开对其适时进行引导帮扶。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由于租他房子的租户开的是饭馆,饭馆生意惨淡,就以没有挣到钱为名,到期不走,也不继续支付房租,赵某扬言找人强行把租户轰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赵某谈话中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法律引导,并及时到现场实地调查走访,同时把租户和赵某约到一起进行调解,最后达成协议,制止了赵某的武断、不合法的做法和想法,避免赵某再次走上违法道路。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赵某参加朝阳区中途之家的培训、教育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有法律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国学教育、就业指导。这些对赵某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赵某的教育管理和适应性帮扶,赵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社会效果方面体现:提高了社会对这一类特殊人群的管理、掌控、防范。减少了重新犯罪概率,为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创建提供了基础性平台。 目前,赵某解矫将近一年,他早已不纠结于遗产分配不均,而是自食其力,开了一个洗车店,文明经商,合法经营,矫正效果良好,树立了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思想和精神状态较好,顺利地回归了社会。

【小结(或反思)】

通过社区、家庭走访、个别教育谈话、查阅思想汇报等措施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结合其基本因素、EPQ 心理测试、个性及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开展人身危险综合评估,根据其差异化特点,制定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帮扶教育、宽严相济、因人施矫的矫正方案。在矫正过程中,通过组织开展定期走访、教育学习、教育谈话等一系列综合矫治、帮扶措施,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增强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促其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案例突出了严格依法监管,维护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突出教育矫正的核心要求,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使社会适应性帮扶融入矫正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优势,圆满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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