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汤泉店员工,未成年人)与陈某某(未成年人)在工作时发现储物柜总卡放置在前台抽屉,二人经商量打算用总卡打开储物柜盗取顾客的财物。具体实施计划由陈某某负责放风,何某实施盗窃,两人共计盗取现金6800元,并平分赃款。案发后何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4月17日来凤县公安局对何某取保候审,2021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取保候审期间,2021年6月30日,何某伙同其朋友明某某(未成年)、高某某(未成年)、甘某(未成年)在湖南省龙山县某街道某售楼部盗窃了香烟、黄金首饰、阴沉木手串等物品。7月4日,何某几人又在龙山县某街道体育馆内一家超市盗窃了香烟、槟榔和现金,经鉴定部分物品价值为4200元。7月6日,何某又伙同陈某某(未成年)、高某某(未成年)、甘某(未成年)在龙山县某街道某售楼部盗窃红酒、白酒、茶叶、电筒、激光笔等财物,经鉴定部分物品价值为4000元。同日几人又在某街道某东方售楼部盗窃了激光笔和现金20000元。7月7日何某等三人又在龙山县某街道某东方售楼部盗窃充电宝、瓜子等财物。因涉嫌上述犯罪行为,何某又于2021年8月13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1月3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对何某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何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且退赔了被害人30320元的损失,返还了部分偷盗物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1年11月8日,来凤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经审查,何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来凤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给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彭玮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在查阅案件卷宗、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监护人沟通交流、电话询问了当事人的父母后,提出法律意见书供检察机关办案参考,并多次积极与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表达了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援助律师认为,虽然何某涉嫌多次实施盗窃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但是何某有多个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一)何某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办案机关也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 (二)何某自首、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都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三)何某已经在看守所关了三个多月的时间,他也充分体会到了“牢狱生活”的滋味,可以说有了体会,才会有改过自新的动力,鉴于以上情形,即使向法院提起公诉,何某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者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完全满足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给这个初中刚刚毕业的学生一次机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何某从轻处罚。 2021年11月16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何某监护人与援助律师一起对何某举行了不公开听证,大家一致认可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语重心长地对何某进行了劝解、教育、感化,何某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要找一份工作好好干,改过自新,其监护人代替其父母表示今年务工完了,要多加管教自己的子女,不能只为了赚钱而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会后来凤县检察院出具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对何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至此案件办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阶段,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交友不慎、好奇心、逞强、易冲动等情绪都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区别于一般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案原则。本案的援助律师从何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后积极退赃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等情形出发,认为何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为了不给何某的履历留下犯罪记录,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建议对何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案的办理也让我们看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社会、学校、家庭应该履行各自的职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在学校时有学校兜底,但是放假时,家长应该多加管教,本案最初发生在何某放暑假之时,此时何某脱离学校管理,其父母双双在外务工,疏于对其管教,这和案件的发生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家长应该在工作、生活和照顾子女之间找到平衡点,努力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子女的照顾和教育,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保护和关爱,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才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让未成年人有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