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9年1月出生,中专文化,家住北京市大兴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大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2017年6月30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王某某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十九万三千零九十八元五角二分整,已履行。监狱向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寄发居住地核实函和委托社会调查函。根据司法局回函,王某某符合假释后接受社区矫治基本条件,具备办理假释案件条件。经七监区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启动王某某假释案件再犯罪风险评估程序。 七监区对王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经对该服刑人员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该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启动呈报假释程序的条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启动王某某的假释程序。七监区将王某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议。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监区启动王某某呈报假释的程序。 2018年4月2日,七监区召开监区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会,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王某某呈报假释。会后,七监区将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议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4月24日,垦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5月23日将该服刑人员假释案卷连同《提请假释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法裁定王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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