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南宁市良庆区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式启动实施,计划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整体拆迁任务。在棚户区改造回迁中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按照面积每户每栋旧房可调换三四套商品房。房产的陡然升值,使得居民在憧憬未来美好生活的同时,让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随之增多。 当地某街居民王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丈夫已于2010年去世。这次改造回迁可得调换四套商品房,王某的意思是,将来四套房中,三个儿子各一套,剩余一套自己住,考虑到女儿多年前已嫁至河池,回迁调换的房子又有限,决定不再分配房子给她。结果,遭到女儿卢某的反对,女儿要求王某把欲留自住的一套房子分给她,并且坚持在新房产权未说明以前不能签字同意拆迁旧房。 各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良庆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女儿要求母亲分配回迁房屋是否合理?如合理,该如何分配?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14日,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棚户区改造工程迫在眉睫,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棚户区区域内的房屋或地上构筑物实施拆除,并迁走原土地使用者;另一方面,因本案的旧房产权复杂,当事人又坚持己见,很难自行和解。调委会经认真研究,选派了两名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 本案系棚户区改造引发的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女儿卢某觉得与其他三个兄弟都是父母的子女,应当同等享受家庭共有财产,也同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儿子卢某大等则认为,要拆迁的旧房原本只有三层(约200平方米),是三兄弟出资出力加建至五层半(约420多平方米),理应按照本地乡俗,继承祖业。而妹妹远嫁迄今已有二十几年,因往年极少来往,对父母的生活基本没有照顾,也没有和兄弟们从事共同生产经营,再者母亲仍在世就要继承遗产太过分了,所以她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意见于情于理不通。 调解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对纠纷案情认真研讨分析。调解员认为,家庭共有财产认定、是否属于继承纠纷及继承比例是本案调解的焦点所在。纠纷发生后,母女、兄妹之间的矛盾和争吵愈演愈烈,各方当事人又对家庭共同财产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调解难度较大。经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做通女儿卢某的思想工作是本次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 在调解前,调解人员多次来往于母女、兄妹之间,苦口婆心,就本案涉及法律适用进行通俗易懂的宣传,为召开调解会打下基础。在调解会中,调解员召集三方当事人到调解室,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调解员指出,不论如何,大家都是亲兄妹、亲母女,莫要为了钱财损伤了家庭的和气,用中华民族传统孝道去感化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也提出,凡事要讲情,更要讲法律,有了纠纷就一定要按照法律来调解。 随后,调解员一边罗列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边结合案情作出分析。调解员首先指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继承法》第2、10、13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年的三层旧房(约200㎡)是老人王某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房子的二分之一归王某个人所有,余下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王某及其四个子女均等继承各五分之一。因此,卢某有权利从她的父亲那里继承五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调解员认为一般考虑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2000年以后,本案中,因三个儿子相继成家,房间不够住,几个儿子便筹钱把房子加建至五层半(约420多平方米),加建的220多平方米应视为儿子卢某大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几个儿子的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它与母亲个人财产和父亲遗产之间存在有界限和区别。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女儿卢某不存在与之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房子加建面积部分不宜作为家庭共有财产与女儿卢某分割。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在场当事人的认同。 在调解工作开展以来,调解员中间来来回回在当事人之间跑了许多次,召开了几次调解会,不断地用亲情的力量去感化、用传统孝道去教育当事人,用通俗的语言宣传法律知识。经过近十天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卢家的旧房被顺利拆除。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回迁调换的四套房子分配方案:老人王某留一套自住,三个儿子各一套; 2.由儿子卢某大等三兄弟共同筹集10万元,折抵女儿卢某继承父亲遗产应得份额; 3.四兄妹要主动关心、孝敬母亲王某。母亲的个人财产,待母亲百年后再议。
【案例点评】
财产继承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其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解处理的原则。 另一方面棚户区改造迫在眉睫,而当地居民因房产升值而导致利益分配不匀发生纠纷,使拆迁僵持不下,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重大影响。调解员情法并用,及时调处,既解决了家庭纠纷,又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及时进行,促进了家庭、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