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雷某是歌手,有音乐平台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音乐平台上播放其歌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雷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雷某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音乐平台,按歌手姓名搜索后播放歌曲,对过程进行录像,现场取得的录像资料刻录成光盘并加封,该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雷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雷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于二○一八年四月四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有关网站并查看的过程及结果通过屏幕录像的方式予以证据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A于二○一八年四月四日会同申请人雷某在位于北京市XX区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本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如下操作: 1.启动计算机,计算机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删除“INTERNET EXPLORER”程序的浏览历史记录; 2.运行计算机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V2014”程序,点击程序中的录制按钮,对以下操作过程进行录制; 3.运行计算机桌面上的“INTERNET EXPLORER”程序,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相应的网站; 4.查询“网易云音乐”,进入相应的网站; 5.查询“雷某”,打开搜索结果中的“XX”并播放; 6.上述操作过程录制结束后,生成一个视频文件,文件名为“录像1.wmv”。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A均在场,与实际情况相符;现场生成的一个视频文件系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视频文件在本处刻录成光盘一式二份,经本处分别加封后,一张留存于我处,另一张光盘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