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为关某某工伤待遇差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关某某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人,在佛山市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任职货运司机。2017年9月13日,公司安排关某某驾驶半挂货车将石粉送到工地,在工地卸货时,车辆突然侧翻,车厢压着驾驶室,导致关某某双脚严重受伤。2017年1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0月8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关某某因工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四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 2018年11月14日,经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向关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合共89140.88元,该款包括工伤二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2018年10月份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但是,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时,关某某发现工伤待遇核报表显示其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135.67元,而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约6500元,关某某认为公司少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同时,关某某是家庭经济支柱,因本次工伤事故导致双腿截肢,即便安装了假肢,也是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关某某就此事曾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均无果。 无奈之下,关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追索工伤待遇,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因此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于同日指派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吴惠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电话联系关某某,知悉其近况、目前仍行动不便。基于此,承办律师前期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关某某了解事件经过及其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同时,其家属透露已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承办律师介入协助此项工作。 2019年1月28日,在承办律师的陪同下,关某某与公司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过程中,关某某坚持要求公司一次性计发十五年的伤残津贴差额及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万元,公司认为关某某约五年左右达到退休年龄,仅同意一次性计付五年伤残津贴差额及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万元左右,还要求关某某办理伤残退休,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双方意见相差较大,调解不成。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某某实际工资水平、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以及关某某向公司主张的伤残津贴差额能否一次性支付等问题。承办律师分析,根据关某某提供的受伤前工资收入情况,对照社保部门工伤待遇核报表,公司确实存在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并因此造成关某某的工伤待遇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给关某某。 基于上述对案情及有关法律分析,承办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引导关某某提供相关材料,起草相关文书,以关某某月工资6500元为基数,主张公司向关某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8515元、一次性计发十五年的伤残津贴差额48051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40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合共700850.93元,并于2019年2月1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申请后,承办律师多途径了解有关伤残津贴差额是否可一次性计发、以及伤残退休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使关某某既能获得公司一次性承担的全部工伤待遇差额款,又能保障其后续治疗。 经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文件,承办律师发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十一条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的伤残津贴,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但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另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即明确了社保部门向工伤职工发放的伤残津贴并不固定,可能会调整。本案中,关某某的户籍地在佛山,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按照前述规定,关某某主张一次性计发全部伤残津贴差额的请求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承办律师与关某某及其妻子沟通联系,耐心地向两人解答疑惑,详细讲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分析法律风险及后果。 2019年3月14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前,仲裁员向关某某及其妻子释明有关伤残津贴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询问关某某及其妻子、公司的意见后组织庭前调解,但公司仍然坚持原来的调解方案,只同意一次性计付五年伤残津贴差额及各项费用合计三十万元予关某某,并要求关某某办理伤残退休手续,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关某某及其妻子则提出调解金额不少于五十万。案件再次调解不成,仲裁员依法组织案件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就关某某主张的仲裁请求进行举证并发表相关代理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因公司少报关某某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关某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公司补足。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关某某的合法权益,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一次性计发全部伤残津贴差额予关某某。但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关某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基数,认为关某某的户籍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庭后,经过多次沟通,关某某及其妻子对案件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入了解。加上两人自行向社保部门求证核实,其依法应当获得的伤残津贴须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按月核算后,再由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不能一次性核算支付。两人深入考虑、权衡利弊后,还是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故同意与公司继续协商处理。 2019年4月17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关某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关某某分两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等共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元(该款不包括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已支付给关某某的工伤待遇、预支的生活费等)。同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651号仲裁调解书。最终关某某收到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款项共叁拾柒万元、办理了伤残退休并继续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为了降低成本,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基数时,未以职工实际工资申报,这样用人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就大大降低,但此行为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能否一次性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受援人有关一次性与用人单位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并获得长期医疗保障的意愿,从保护受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计发全部伤残津贴差额予受援人的意见;同时,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内容,释明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的适用范围、情形,最终促进受援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为受援人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避免诉累。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整体删去原第三十一条条款,将此类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范围,不再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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