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 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公务员,住湖北省武穴市。吴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2015年3月11日交付湖北省黄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黄州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获得四个表扬(其中2017年10月份表扬,结转表扬四个,结转前情况:2016年第二季度表扬,2016年第三季度表扬,2016年第四季度表扬,2017年第一季度记功,2017年第二季度记功)。虽有追缴444570元未缴纳,但已尽力缴纳两千元,且月均消费未超标,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6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吴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吴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吴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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