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上午,李某因“胸闷”到仪征市某镇卫生院就诊,经心电图检查显示“心肌缺血”,门诊医生结合李某的临床表现为其开了2盒麝香保心丸口服治疗,交代了病情及相关注意事项。当天下午,李某感觉心慌、后背疼痛,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村卫生室就诊,告知村医其在医院检查心电图无异常,强烈要求输液。村卫生室负责人多次建议李某去扬州做进一步检查,李某及其家属拒绝,依然要求输液。村医为其开出5%GS250ml+丹参20ml、生理盐水100ml+赖氨匹林1.8静脉输液,输液时间从下午14:40至17:10,在输液过程中李某未诉不适。18时左右,李某在家中死亡。于是,李某家属向镇卫生院讨要说法,要求镇卫生院赔偿100000元,经多次协商未果。10月27日,双方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发现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的认定上。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因输液造成的,镇卫生院作为村卫生室的管理单位,理应承担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镇卫生院认为,李某的死亡与村卫生室输液无关,当天下午李某在输液过程中并无不适,他是在输液结束回家后死亡的,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不存在诊疗上的过错,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况且,在输液前,村卫生室负责人多次建议李某先去扬州作进一步的检查,但李某及其家属不予理会。 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调解员建议李某家属对李某的死亡原因申请司法鉴定,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协商赔偿问题。镇卫生院同意该建议,表示只要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死亡与村卫生室输液有关,他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某家属认为做鉴定的成本大、时间长,他们只想尽快解决纠纷,不同意做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为此,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案,邀请镇卫生院原院长沈某参与调解,对李某的死亡提出专业意见,沈某的医疗水平和道德品行在当地均有一定的影响力,医患双方对此均无意见。沈某在详细了解李某的就诊情况、身体状况、相关医疗史,查阅病历资料、检查单及处方后,初步认为李某的死亡与村卫生室输液关联度不大。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第三次调解,对李某家属,从法理出发,指出李某在就诊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即不顾医生的建议,未及时去上级医院就诊,反而一味要求输液。同时,参考沈某的意见,指出李某的死亡与村卫生室输液关联度不大,李某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对卫生院,从人情角度出发,指出,虽然沈某的专业意见指出李某死亡与村卫生室输液关联度不大,但这毕竟不是最终的权威结果,李某确实是在输液当天死亡的,在双方均同意不经过相关鉴定的情况下,卫生院适当赔偿也是应该的。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李某家属对该调解意见表示理解,镇卫生院也同意适当赔偿。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28日,李某家属与镇卫生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8000元,给付时间:协议签字后一次性当场给付。 2.本次医疗纠纷,镇卫生院赔偿不足部分,李某家属明确表示自愿放弃。 3.本纠纷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签订后,李某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作出赔偿或补偿。 协议签订后,镇卫生院向李某家属当场给付了18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纠纷的调处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非正常死亡引起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路与技巧: 1、重分析研判,找准矛盾纠纷争议点。纠纷争议点的拿捏体现了调解员的基本功,只有找准纠纷争议点,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在调解上获得主动权。镇调委会受理本次医患纠纷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调查了解纠纷过程,准确找出该纠纷的争议点在于责任的认定,为下一步的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 2、利用中间人,寻求矛盾纠纷突破点。调解的手段与技巧不是一概而论的,而应根据个案的需要不断变化。本案中,关于双方责任的认定这个矛盾争议点,死者家属一方面坚持医院有责任,另一方面却不愿意申请司法鉴定;院方坚持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而不愿凭空承担责任,致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根据矛盾发展变化,及时请出了沈某这个中间人,找到了矛盾纠纷的突破点,有效打开了调解的局面。 3、依法调解,实现人民调解公信力。调解虽不像诉讼、仲裁那样在公权力主导下化解争议,但也绝对不是简单的“和稀泥”,要使双方当事人信服,自愿遵守调解协议,其关键在于依法调解。本案中,李某家属起初坚持卫生室及卫生院要对李某的死亡负责,调解员向其耐心解释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有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最终,李某家属认可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