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郑某入职湖南省某艺术培训学校,之后郑某被提拔为教务主管,某艺术培训学校从郑某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作为工作的保证金。2020年6月,郑某与某艺术培训学校第三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止。2021年10月18日,郑某因动手术而请病假12天,某艺术培训学校以病假一天扣100元克扣了郑某的工资1200元。郑某病休后于11月2日返回上班,某艺术培训学校又借故对其降职降薪。之后郑某向某艺术培训学校的负责人提出质疑,吴某就告知郑某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工资也停发了。郑某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等赔偿问题多次找某艺术培训学校协商未果。 2021年12月13日,郑某来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郑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程建海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郑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帮助郑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1.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8190.36元;3.由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工资3910.82元;4.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2000元;5.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972.08元等请求。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对方代理律师提出: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和返还保证金2000元.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调岗调薪并不无当,申请人不服从学校安排,擅自离岗、离职,系单方面解除合同,其诉请赔偿金没有依据,补发工资也没有依据等。 针对上述观点,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并为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20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仲裁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190.33元;3、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工资1296.11元;4、由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2000元。共计给付31486余元。 仲裁裁决后,某艺术培训学校不服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郑某再次向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请求指派原承办的程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郑某,指导郑某补充了关于国庆节期间上班的证据,为诉请国庆假加班工资提供了更为充分的证据。同时,考虑到郑某要往广东省务工,往返应诉不便,建议特别授权,郑某同意并深表感谢。法院受理后,承办律师向法官陈述了郑某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调解的难点在于某艺术培训学校没有真诚和解的态度。如果某艺术培训学校有调解诚意,自己会竭力做好郑某的工作,助成调解结案。经过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努力,双方在开庭前二十日以29000元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办律师代理郑某签署调解协议、领取补偿款,从而助成了本案案结事了,矛盾得以化解。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但因双方的矛盾尖锐,一开始均有诉讼到底的欲望,那势必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加大诉累。本案中的援助律师敬业负责,待人诚恳,赢得了受援人的信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能接受承办律师的建议,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促成调解成功。受援人郑某对在法院诉讼阶段,因在外省务工不便,授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特别代理,帮助其拿到了现金的赔偿,并修复了与对方的关系,从内心非常感谢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案件办结后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送了一面锦旗,以表谢意。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工作,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