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出生日期1981年2月28日,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2011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8月29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4日入监,2016年7月4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 (现刑期起止2011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六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14日,罪犯赵某某因出现“心悸、手抖、消瘦10余年,发热一周”等症状,被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查:双眼突出,右眼为甚;双侧甲状腺Ⅲ度肿大,轻压疼;心率每分钟136次,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甲状腺彩超:甲状腺弥漫性病变。2017年10月20日甘肃省康泰医院心脏超声检查提示:静息状态下心内结构及血流未见明显异常,左室收缩功能正常,左室舒张功能减低。2017年10月23日甘肃省康泰医院病重通知单和2017年10月27日甘肃省人民医院血清检验报告单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甲亢性心脏病”。兰州大学第二医院24小时动态心电图报告诊断:窦性心动过速。患者入院后给予口服抗甲状腺药物及时对症治疗,症状缓解不明显,每月复查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改善,期间多次请兰大二院倪安民主任医师会诊考虑:桥本氏甲亢伴甲状腺危象,经内科病例讨论后仍考虑甲状腺危象。2017年11月21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病情诊断结果是:1.桥本氏甲亢伴甲状腺危象;2.窦性心动过速;3.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虽医院积极治疗赵某某病情但不见好转且逐渐加重,由于监狱医疗条件有限,为了使赵某某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监狱法》第25条、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监狱决定对该服刑人员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2017年11月2日,监狱民警将赵某某的病情电话告知其兄长赵某甲并要求他前来办理具保手续。赵某甲来监后明确表示愿意担任赵某某的具保人,在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愿意帮助、督促他遵纪守法,积极治疗,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脱管事情发生,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会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按要求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办理完具体手续后,赵某甲对监狱在其弟患病期间,能够及时送医,细心照料,使其弟病情得以有效控制表示感激,并书写了感谢信,他在感谢信中写道:“感谢监狱对我弟弟所做的一切,在疾病治疗方面监狱已经尽力了。我知道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如果我弟弟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因病情恶化病亡,我们绝对不会无理纠缠。” 11月22日,分监区召开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据分监区民警介绍,赵某某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某区某某镇,虽然路途较远,其母年迈体弱,每月无法按时前来接见赵某某,但其亲属一直通过亲情电话、书信和汇款等方式表达对赵某某的关心和挂念,并表示愿意承担赵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与医疗费用。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鉴于目前该服刑人员所患病情较为复杂严重,分监区同意为赵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11月23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将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11月27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赵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对赵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出具了“该服刑人员因患病,暴力倾向较弱,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明显的犯罪思维倾向,已经失去了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评估意见。同日,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送的赵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日,监狱向甘肃省陇南市某区司法局发了《委托调查函》,经当地基层司法所的调查走访,12月11日,该区司法局向监狱回复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经12月6日至12月11日走访其所属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了解到赵某某在村里居住期间表现较好,若判处非监禁刑罚,对村影响不大,与邻里团结和睦。家属及村委会、派出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并承诺在赵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将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和教育工作,且社区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社区矫正。”2017年12月1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生活卫生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进行文证鉴定。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文证鉴定意见为:“赵某某患病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第八条第一款中“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所规定的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2017年12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按程序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定,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了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赵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8年2月5日以(2018)4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并协商确定交付时间,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书面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2月9日,监狱主管民警、民警医生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赴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向赵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手续后,将赵某某押送至甘肃省陇南市某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在交接过程中,监狱向该区司法局提出,赵某某经过教育改造,思想与行为上均有认罪悔罪的体现,但该服刑人员系累犯,建议当地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教育监管。同日,监狱将交接情况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 赵某某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较为复杂严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有关规定,监狱及时提请对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使该服刑人员能够在医疗条件较好的社会医院得到更好更有效的治疗,得到亲人的悉心照顾,让其精神上得到了慰藉,有利于病情的好转和恢复,是一种制度关怀,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符合条件的患病服刑人员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节约了监狱行刑成本,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全体服刑人员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使患病的服刑人员看到了希望,思想进一步稳定,改造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也有效地避免了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确保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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