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5日18时50分许,梁某某驾驶甲车在毛集区魏庙村路段与詹XX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4日 (二)在场人员:本所鉴定人及鉴定助理 委托方工作人员 (三)鉴定地点: 淮南宏源汽修厂 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 (四)鉴定标准及方法:参照GA /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GA/T 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相关条款及方法,对委托方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五)鉴定仪器 交通事故勘验箱,照相机。 (六)鉴定所见: 甲车鉴定所见: 1.该车为三轮电动车,无号牌,车身印有“福田金星”字样,电机号:48V850W401806191676 美鑫专用,车身颜色:蓝色。(见照片1-3) 2.该车前部装有全封闭驾驶室,内设有前后排座位,后设有货箱。以蓄电池为动力源,共有三个车轮,前轮为从动转向轮,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且后轮采用中置差速电机驱动,电机电压/功率:48V/850W;无人力脚踏骑行装置,驾驶座右侧装有右脚踏制动踏板;车体未见残疾人专用标识及装置;车头有前照灯,尾部有后尾灯。(见照片4-6)
【分析说明】
对甲车的车辆属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及技术标准有以下规定及标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②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 3.1.1 机动轮椅车 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GB/T16432定义】(注1:本标准中内燃机均为汽油机,注2: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 ③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6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6.2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3.6.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依据对甲车的鉴定情况,甲车车身未见残疾人专用车标志,前部装有全封闭驾驶室,内设有前后排座位,后设有货箱。以蓄电池为动力源,共有三个车轮,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且后轮采用中置差速电机驱动,电机电压/功率:48V/850W,无人力脚踏骑行装置,驾驶座右侧装有右脚踏制动踏板,能上路行驶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①、②、③中标准的规定,甲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
【鉴定意见】
甲车(无号牌“福田金星”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