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9日10时许,67岁的吴某在重庆市武隆区扬子大桥附近穿越公路到左侧乘坐公交车时,被从左侧车道超车的王某驾驶的轿车撞压,吴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和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的女儿小吴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于2017年6月18日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仍维持原认定结论。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小吴多次与王某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2017年7月13日,迫于无奈的小吴向重庆市武隆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八款“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继敏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综合全部材料,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重点: 一是死者吴某与肇事司机王某的责任认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属行政管理范畴,但在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作为裁判依据。 二是死者吴某的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依据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金额悬殊较大。吴某户籍信息为农村居民,却在城镇居住多年且有正当生活来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需收集相关证据予以支撑。 2017年7月28日,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王某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1.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现场视频及司法鉴定,事故现场附近有一所小学和一个加油站,公路旁有“前方学校、减速慢行”、“慢”、“限速30”等多个警示牌。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肇事车车速达54Km/h,远超该路段限速。且王某在实施超车时,整车已越过道路中心线,属“逆向行驶”。因而,肇事车驾驶员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吴某在附近路段均无人行横道线或过街天桥的情况下,横穿公路到对面乘坐公交车。其已越过公路中心线,需防范公路左侧行驶车辆,而非右侧车辆,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基于以上分析,此前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与基本事实不符,不应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举示的房屋买卖协议、水电交费凭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均证明死者吴某从2011年起一直跟随其女儿小吴生活在大江镇城镇规划区内,且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意见,认为王某驾车致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行政管理范畴,而非民事法律授权其作出的民事责任过错认定,也即该事故责任认定不能当然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标准。本案中,吴某横穿公路时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肇事方的侵权责任。据此,认定肇事方王某承担70%的责任。 2017年9月6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小吴各项经济损失318436.1万元。此案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裁决依据的案例。虽现行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法院可不予采纳。但实践中,法院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当事各方的赔偿比例。如本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则肇事司机和死者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大量的证据和充分的说理,证明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划分上存在偏差,并说服法官对其不予采信。正如判决中法院的评述:“交警部门主要是从道路安全通行的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对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而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则主要是从致死或致伤人员的原因力角度出发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进行认定,因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是法院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唯一证据。”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依据事实重新划定事故责任,作出了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