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牛某,女,48岁。因患“无痛性颈前肿物”五年,于2016年8月5日到四平市某医院就诊。入院后诊断为“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大”,8月6日经患者和家属同意后进行甲状腺全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医方及时诊治,患者症状未见缓解,考虑可能出现神经损伤。医方于8月24日对患者进行内镜检查,诊断为:“右侧声带固定于旁正中位,批裂活动欠佳”。 患者出院后于2016年11月10日到长春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声带运动减弱,双侧声带闭合可见缝隙,双侧梨状窝未见新生物”。患者家属认为,因四平市某医院医生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伤及喉返神经,造成声音嘶哑,饮水呛咳的损害后果,故医方应完全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同时,患方向医方提出了护理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3万余元。 医方认同此次医疗纠纷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同意给予患者适当赔偿,但是,医方不应承担完全责任。医患双方多次沟通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患方数次到市政府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上访。2016年11月20日,市卫生行政部门引导医患双方到四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医患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向双方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和相关程序后,登记受理了该案件。首先,调解员让双方填写申请书和书面陈述意见,并要求双方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确定委托代理人;其次,就患方损害后果责任度认定不能达成共识问题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建议。但是,患方拒绝医调委的建议,不相信能够公平做出鉴定结论,表示如果请求得不到第三方支持,将继续走逐级上访之路维权。 面对患方意见,医调委用多年的工作实践说服患方,告知患方鉴定意见报告是划清责任的基础和法定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批中的重要依据。为了使患方能够依法维权,力争权益最大化,医调委用相似案例进行解释说明供患方选择维权途径。经多次沟通,医患双方同意由医调委主持进行医学、法学专家技术评鉴会。 2016年11月28日下午,医调委召集医学、法学和保险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详细查阅病历资料,认真研讨筛查诊疗过程的疑点和过失,最后做出《医学评估意见书》。《医学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为:(一)综合病史,查体及喉镜检查所见,牛某目前存在的呛咳,声嘶系甲状腺手术伤及喉返神经致声带麻痹所致。(二)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上述损伤后果应负90%的责任。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条款及第4、9、40条,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评为九级伤残。 2016年11月29日,医调委及时把医学专家评估意见告知医患双方,医方表示同意专家评估意见,但是患方坚持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对于患方的意见,医方不予认同。双方就责任度认定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医调委根据患方的实际病情及损害后果向医方协商沟通调解办法,希望医方能够尊重客观事实,正确对待自己的医疗过错,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和同情弱势群体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避免患方重新上访扩大事态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耐心劝导患方,对患方提出的不合理请求部分提出修正建议,并建议患方征询律师意见后进一步沟通调解,同时,根据患方实际病情,把7天误工费为患者争取到了6个月的补偿额,仅此一项就为患者争取到了1.2万余元赔偿金,较好地维护了患方的权益。 2016年12月1日,医调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双方几天冷静的思考,加上患方咨询律师后,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调解员趁势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调解,最终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评估意见和医调委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6万元整,与此同时,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此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5日,医调委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由于诊疗技术水平的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案例,本案得以调解成功的经验在于:一是医调委启动了专家评鉴程序,做到了明确定性,分清责任,使医、患双方能认可医调委的责任划分,也使患者能够接受医调委计算的调解金额。二是调解员充分考虑患者的难处,积极为患者争取利益最大化,使医调委取得了患方的信任,患方能够理智对待、积极配合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准确,是保证调解公正、公平的基础,再配以适当的调解技巧,才能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认可调解建议,进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