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网购基金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8日,一位姓韦的女士带着爷爷奶奶来到公证处,告知公证员她的父亲去世了,去世前已离异十多年未再婚。因为她父亲生前将存款存于蚂蚁金服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手机支付宝APP中的网商银行并购买了其中的基金,现在她没有密码,虽然手机支付宝APP中显示确有存款,但不知应当如何提供书面的材料证明她父亲的财产情况并继承该笔遗产。公证员经过仔细询问,认为可以为韦女士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告知办理此公证需要其父亲的死亡证明、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了解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等。 公证员收集了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确认属实后,立即与蚂蚁金服取得联系,按照蚂蚁金服的要求为韦女士出具了存款查询函,因蚂蚁金服的实体公司在杭州,为了方便当事人,蚂蚁金服的客服同意将函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指定地址,并由蚂蚁金服对韦女士父亲名下的存款账号、购买基金数及账号下的存款金额给予书面形式反馈。 收到蚂蚁金服有限公司的书面证明材料后,公证处为韦女士及其爷爷奶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再次向韦女士及其爷爷奶奶核实是否持有死者生前所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之后,公证员在遗嘱库中也未查询到死者办理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记录。公证过程中韦女士的爷爷奶奶坚持放弃对此项钱款的继承权,于是公证员为老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同时办理继承权公证确认所有存款皆由韦女士一个人继承。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事项中非常普遍且使用率非常高的公证事项,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财产、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和财产类型给继承人及相关部门办理遗产继承带来了不少困难。办理继承权公证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继承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帮助当事人查清遗产状况,确保财产顺利传承,从而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X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XXX、XXX于二〇一八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XXX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公 证 书 (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XX因继承XX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存款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X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死亡。 二、继承人XX向本处申请继承的遗产为:XX名下浙江网商银行存款,账号:X,金额:X元,基金名称:X,份额:X,金额:X元。 三、据被继承人XX的继承人XX称,被继承人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XX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异议。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人前来提出异议。在遗嘱库未查询到被继承人XX的遗嘱信息。 四、被继承人XX于X年X月X日离婚,离婚后未再登记结婚;被继承人的女儿是XX;被继承人的父亲是XXX,被继承人的母亲是XXX。 五、现被继承人XX的女儿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XX的父亲XXX、母亲XXX均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表示自愿放弃继承XX遗留的上述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已于X年离婚,离婚后至其死亡前未再登记结婚;又因被继承人XX的父亲XXX、母亲XXX均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表示自愿放弃XX遗留的上述遗产。故,兹证明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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