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高处坠物砸伤受害人伤残等级及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并出庭质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女,36岁,于2018年3月3日因被高处坠落的冰块砸伤头部、颈部及胸部,就诊于XX医院,入院诊断:头部外伤;颅底骨折;颈部外伤;颈髓损伤;第7颈椎骨折;胸部外伤;第1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住院29天,于2018年4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头部外伤;颅底骨折;颈部外伤;颈髓损伤;第7颈椎骨折;胸部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第5胸椎压缩性骨折。 病历摘要:2018年3月3日,XX医院,病历号:XXXXXXX 1、现病史:该患于入院前1小时被由高处坠落的冰块砸伤头部、颈部及胸部。伤后无昏迷,伤后自觉头痛、头晕、鼻腔流血,颈部及胸部疼痛,左侧肢体麻木,心悸,但无发热,无恶心及呕吐,无抽搐及二便失禁,无呼吸困难,无明显肢体活动障碍。伤后急被他人送入我院,经我院急诊外科医生系统检查后,急诊以“头部外伤、颈部外伤”收入院。病人自受伤以来未进饮食,二便尚可。 2、专科情况:病人呈嗜睡状态,可唤醒,可正确回答问话。右眼睑青紫、肿胀、触痛。双侧瞳孔等大同圆,对光反射存在。双侧鼻唇沟等深,双侧鼻腔均见血迹,伸舌位置居中。颈椎3、4、5、6、7棘突触痛,活动受限。双侧季肋部触痛,但未触及明显骨折征象。双侧呼吸音对称、粗糙。四肢发育正常,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5级。双侧霍夫曼征阳性,双上肢感觉迟钝,双侧巴彬斯基征均阴性。

【鉴定情况】

(一)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体格检查:神志语明,颈部强直位,前屈、后伸受限。双肱二、三头肌反射存在,双侧霍夫曼征(+),双膝、跟腱反射存在,巴彬斯基征(-),位于左第二前肋以下至脐上二横指感觉减退,左腹股沟以下感觉迟钝,脊柱曲度存在,第5、6胸椎压痛,活动受限,双下肢肌力5级。 2、辅助检查: CT:2018年3月3日 片号XXXX: 示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底多发骨折。 CT:2018年3月3日 片号XXXX:示颈4椎体棘突及左侧椎弓、颈7椎体棘突、左椎弓根及下关节突骨折,以颈7为著,颈7椎体断裂略分离错位。 CT:2018年3月4日 片号XXXX:示双肺挫伤,双胸腔积液,不除外血胸,左肺下叶肺段不张。 CT:2018年3月4日 片号XXXX:示左第1肋、第2肋及右第1肋骨折,胸5椎体及附件骨折。 CT:2018年3月5日 片号XXXXX:示胸4椎体向前轻度滑脱,胸4、5椎体新鲜骨折,脊髓轻度受压。 CT:2018年3月3日 片号XXXX:可见右颞顶骨折线,颅内积气,右眶外侧壁骨折。 CT:2018年3月5日 片号XXXXX:示右额叶少量硬膜下积液、积气已吸收。 CT:2018年3月30日 片号XXXX:示右额叶硬膜下积液已吸收,脑实质未见明显损伤。 X光片:2018年9月13日 片号XXXXXXX:胸部正位片未见异常,颈椎生理曲度变直。 (二)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被鉴定人马某的损伤,经治疗现已临床医疗终结。经检验证实,被鉴定人马某现遗留有颈部疼痛,腰部疼痛及活动受限。 1、医疗终结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 5.14.15.3.c)椎体粉碎性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 2、伤残等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 3、二次手术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用约需5000元人民币,无二次手术费可支持。 4、护理依赖程度: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4.1.2评分为55分,4.2.2.1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三)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某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 2、伤残等级:被鉴定人马某的脊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3、二次手术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用约需5000元人民币,无二次手术费可支持。 4、护理依赖程度构成部分护理依赖。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此案,为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通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到庭就本案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司法鉴定所决定派遣两位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该案庭审过程全程监控,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质询。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以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等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专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 2018年11月12日,本案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首先根据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的要求,说明了得出本案鉴定意见的理由。并就被告提出的问题,均给予了详尽的答复。 我所在接到法院的委托后,指派3名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担任临床科主任的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鉴定当日原告、被告均到场,同时告知了相关风险,双方理解并签字同意。 鉴定人认真查阅病历、CT及X光片,结合本次鉴定查体情况、检验情况,经过所有鉴定专家合意讨论,得出鉴定意见。 对方代理人不同意鉴定意见,要求我所鉴定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院如期开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庭上双方仍是各持已见,激烈争论。 (对方代理人)问:对被鉴定人医疗终结时间进行鉴定的依据提出了质疑。 (鉴定人)答:鉴定依据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评定标准GA/T1088-2013,在鉴定书中已描述。 (对方代理人)问:病例记载无粉碎性骨折,依据粉碎性骨折给于6个月医疗终结时间是否合理。 (鉴定人)答:病例记载第5胸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等同于椎体粉碎性骨折。所以依据椎体粉碎性骨折给于6个月是合理的。 (对方代理人)问:伤残评定问题,为何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残。 (鉴定人)答:被鉴定人马瑶是被高出坠落的冰块砸伤,目前按照司法鉴定伤残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残是合理的。 (对方代理人)问:被鉴定人马瑶住院治疗29日就出院了,是否可以说明被鉴定人病情已经好了或者说恢复正常了。 (鉴定人)答:住院29日出院,只能说明一阶段医疗终结,不能说就好了恢复正常了,住院29日骨折都没有愈合,怎么能说好了恢复正常了,只是脱离危险,病情稳定,不需要特殊治疗,回家静养待骨折愈合。 经鉴定人就上述问题当庭予以说明后,法院、公诉人及被告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采纳了我所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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