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时风”轮式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胡靠路韩庄工商所外时,非法驶入逆行,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接触均损害。当日,李某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李某为右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部颅骨骨折,双颞脑挫裂伤,脑疝形成,颈髓损伤等。李某于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11月29日住院期间,医院曾先后向家属下达四次病危通知书,其本人一直处于昏迷不醒状态,变成植物人。住院期间,李某家属自行支付医疗费24万余元。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交通支队办案民警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等,认定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该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相关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王某为全部责任,李某为无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上述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所依法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委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占启律师接受北京市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第一时间与李某的家人亲属沟通交流,深入细致地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律师通过到办案机关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经了解,被害人李某系1959年9月14日出生,与1951年4月18日出生的老伴田某是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无其他经济来源。二老育有二女,均已外嫁,且均无固定收入。李某横遭车祸昏迷不醒,使得原本穷困潦倒的家境,变得更加不堪重负,整个家庭生活都陷入了深度困境。 黄占启律师代理李某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检察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后发现,李某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为李某提供6万元的司法救助费。对正常家庭来讲,这6万元可能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李某这样非常拮据的家庭来说可谓雪中送炭,其家人看到了一丝丝希望,感受到了办案机关的关怀与温暖。 之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黄占启律师代理李某申请对其因涉案事故所造成伤害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级别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依法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I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误工期、营养期考虑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护理期为长期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李某出院后在家中休养,仍昏迷不醒,需要家庭成员24小时护理。王某所驾驶农用三轮车没有任何牌照,没有任何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为此次事故自行筹借医疗费约26万元。 开庭审理中,黄占启律师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据理力争,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公诉机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有效赔偿,望法院从严判处;2、李某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适当,特别是有关护理费一项,法院应当重点查明李某本人需要24小时全程护理,护理期为长期护理,考虑其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最长20年计算护理费。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采信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5039.32元。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离每个人并不遥远,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为受害人或责任人,如果交通事故发生,该如何进行赔偿?许多人都知之甚少,特别是作为本案受害人的家属悲痛欲绝,对索赔程序更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入手。但是,李某家属明智地选择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履职,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将法与理融为一体,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准确计算损失数额,各项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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