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家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无前科。因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罚金12000元,民事赔偿16350元。刑期起止为2011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2013年12月26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5年6月5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6年12月29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1年7月27日送入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罪犯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沈阳市、白山市等地盗窃商店、烟酒店21次,盗窃价值166350元。截止到2018年5月1日,罪犯孙某某剩余刑期1年3个月21日,刑罚执行率65.27%。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8监区在2018年3月份进行了摸底,摸底结束后,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对罪犯孙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罪犯孙某某自从入监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表现较好。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得考核积分2002分,先后受到表扬3次,一致同意对罪犯孙某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罪犯孙某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罪犯孙某某呈报假释并将初始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过程:一是保证人资格审查。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罪犯孙某某的假释案件材料后,通知罪犯孙某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孙某菊是孙某某的姐姐,家住吉林省白山市江北街,家里有住房和经济来源,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符合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具备具保资格,能保证孙某某假释后的生活并协助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监管。二是发调查评估函。确认孙某菊符合保证人条件后,刑罚执行科向保证人孙某菊居住地司法局发调查评估意见函,评估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司法局进一步帮助确认保证人孙某菊的资格是否具备,保证人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刑罚执行科将收到的保证人孙某菊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孙某某假释并进行监管,可以对罪犯孙某某在本地适用社区矫正。 (三)召开科务会:2018年4月4日,刑罚执行科与驻监检察室召开假释科务会,会上 针对罪犯孙某某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了研究,驻监检察室提出罪犯流窜作案、犯罪次数多、犯罪情节恶劣、民事赔偿没有缴纳等因素认定罪犯孙某某不适合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23日,吉林省延吉监狱召开5月份的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会一致同意驻监检察室提出的孙某某不适合假释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