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钦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委托书记载:我单位办理的黄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受害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在钦州市钦北区XX村盐仓旁被他人打伤。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检验鉴定。 (二)法医活体检查: 被鉴定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步行入鉴定中心检查室,经检查可见其神清,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四肢活动正常。左胸前第5-6肋处压痛。 (三)阅片所见 1、钦州市XX人民医院2018年12月14日肋骨CT片示:左胸第5、6前肋骨皮质皱褶,考虑为不完全性骨折。 2、钦州市XX人民医院2019年1月15日肋骨CT片示:左胸第5、6前肋骨质断裂,周围见少量骨痂形成;与2018年12月14日肋骨CT片对比,左胸第5、6前肋骨折处见少量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钦州市XX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和法医活体检查及文证审查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某某因外伤于2018年12月14日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行肋骨CT检查示左胸第5、6前肋骨皮质皱褶,考虑为不完全性骨折。2019年1月15日复查肋骨CT检查示左胸第5、6前肋骨质断裂,周围见少量骨痂形成,与2018年12月14日肋骨CT片对比,左胸第5、6前肋骨折处见少量骨痂形成。根据其损伤时间及肋骨骨折情况,综合分析,其左胸第5、6肋骨骨折符合近期同一次损伤所致,因为肋骨骨折与其他部位骨折不同,损伤当时骨折明显和移位的便可在当时检查发现,但有些移位不明显的在受伤后检查不能立即看到,要待一段时间胸廓经过呼吸和人体活动或骨痂形成后方可明显检查到骨折情况和数量。因此,根据其损伤程度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轻伤二级b)规定,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某因外伤引起左胸第5、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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