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林某指使被告人张某从安徽携带200克毒品到江苏扬州。同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扬州市区某宾馆房间内将该200克毒品交与被告人吴某,由被告人林某收取被告人吴某支付的毒资共8000元。被告人吴某在取得该宗毒品后陆续予以销售,共计得款6900元。 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林某携带毒品、仿“六四”式手枪及子弹从广东乘坐长途客车,于3月6日中午抵达扬州,并购买电子秤、黑布袋等物品用于分装毒品。3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在与他人闲聊时得知有人欲购买毒品,即联系被告人林某约定交易细节。当晚被告人林某在市某医院门口销售600克毒品给被告人吴某,得款45000元。被告人吴某购得毒品后向他人共销售113克,现场获得毒资8000余元,仍有毒资3500元当日未立即收取。 3月7日晚19时许,有人再次向被告人吴某提出购买25克毒品。被告人吴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约定在某宾馆附近交易毒品200克,后在该宾馆附近路口支付7000元,收取黑色布袋内白色透明塑料袋分装的两袋毒品。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当场缴获两袋白色可疑晶体,现场称重分别为102.64克、103.32克,同时缴获内含白色可疑晶体的塑料瓶1只,现场称重为6.73克。经鉴定,白色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00.5克、101克、0.88克。 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为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蔡剑扬代理此案。根据前期会见、阅卷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蔡剑扬律师对被告人吴某第一起贩卖毒品数额以及第二起犯罪事实均提出了异议: 第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第一起购买毒品的数量有异议。被告人张某在多次供述中均声称,其在被告人林某准备贩卖的毒品中窃取了部分毒品,尤其是在2016年4月15日的讯问笔录中明确提及他从带到扬州的200克冰毒中拿走了至少3克冰毒给陈某吸食,说明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张某交易冰毒的数量应少于200克。因此,在认定第一起毒品购买数量中,应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第二起购买毒品的事实有异议。蔡剑扬律师认为,被告人吴某向同案被告人林某购买冰毒600克用于贩卖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是已有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的完整证明体系。公诉机关提供的虽有被告人林某有关贩卖600克毒品给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也有被告人张某将被告人林某送至交易地点以及被告人吴某供认当晚在交易地点见过被告人林某等间接证据,但这些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认定被告人吴某于3月6日晚从被告人林某处购买了600克毒品的完整证明体系;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骑电动车带被告人林某去交易地点时明知交易意向的事实。 二是被告人吴某第二起购买毒品的事实并不符合常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购买600克冰毒(3月6日深夜至3月7日凌晨)和第三起购买200克冰毒(3月7日21时)的时间间隔不足24小时,如果第二起购买600克毒品的事实存在,那在2016年3月7日晚19时,有人向被告人吴某提议购买25克毒品时,被告人吴某应有足够的毒品给付,但事实上被告人吴某并没有可用于直接交易的毒品,而是意图向被告人林某购买后再交付,这不符合常理。 三是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后,未发现与第二起指控事实相关的大量毒品。除随身被查获刚刚交易的200克毒品和现金约3000元外,公安机关并未在其家中或宾馆住处查获任何与第二起指控事实相关的大量毒品,也未在其随身物品、钱包、手机通话记录和银行卡交易信息中查找到任何大宗毒品交易的痕迹。 综上,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因此,蔡剑扬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吴某向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600克用于贩卖的证据不足,对该起事实的认定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2017年6月2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庭审中,援助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条理、有见解地准确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经过四个多小时公开审理,合议庭进行了评议。 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对于援助律师蔡剑扬提出的两条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数量为398.5克,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002.38克,成功维护了被告人吴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毒品犯罪,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援助律师深入细致地了解案件事实,多次会见、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坚持疑罪从无,观点清晰、逻辑缜密。本案中援助律师的成功辩护凸显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法律援助在有效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 本案也体现了扬州市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名优工程”,遴选出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