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9日,刘某某(男,54岁,马鞍山市人)在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现场施工时,被塔吊吊运的水泥冲撞从高空坠落,导致腰背部摔伤。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12月5日,刘某某进行腰3椎体骨折后复位内固手术,花费医疗费3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款发生纠纷,刘某某家人多次到工程现场阻碍施工,迫使施工现场陷入停工状态。该工程是马鞍山市雨山区打造精品文化旅游景区的重点项目,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当地的经济建设,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事故受害人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工伤赔偿金如何计算?

【调解过程】

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走访了解到,受害人刘某某家境困难,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住院诊断治疗已将家中积蓄花光,后续康复治疗仍急需大额医药费,情况比较紧急。而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外地出差,无法进行面对面调解,后经多次电话沟通,公司委托了其项目经理顾某某参与调解,并授权其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刘某某认为,公司未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设置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且现场塔吊操作不当,导致其被水泥冲幢从高空坠落严重摔伤,公司应当负有责任,承担其各项损害赔偿50万元。但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为,该施工现场已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刘某某擅自到危险路段施工,刘某某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且刘某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不能接受。此外,该公司还担心这次赔偿完成后,刘某某会再以其他名义索要赔偿金。因双方分歧较大,初次调解未能成功。 考虑到受害人刘某某的康复治疗迫在眉睫,又值春节前夕,维稳安保工作压力较大,为使双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调解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及时调整方案,再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着重对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刘某某系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约职工,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本次事故应定性为工伤,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调解员还对刘某某工伤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进行了计算。经过两轮调解,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双方树立法治思维,耐心细致地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当事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一是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月3日一次性赔偿刘某某15万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停工留薪工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二是刘某某确认其已经对自己的伤情、损伤程度及损害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自收到赔偿款后,刘某某承诺不得再以此事为由主张权益。三是本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将之前实际发生的医疗票据、相关病历材料全部交给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是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刘某某相关损失报销后一个月内,将发票分割单交给刘某某。五是刘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已全额由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六是马鞍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刘某某住院期间的其他各项损失16000元。七是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例点评】

本案发生在春节前夕的关键节点,受害人一方情绪激动,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刘某某的救治及后续康复也具有一定意义。调解中,调解员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双方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在定性事故为工伤后,调解员抓住解决纠纷的关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进一步缩小了当事双方的心理差距。同时,调解员劝导公司将治病救人放在首位,及时补偿救助受害职工刘某某,充分彰显公司的人文关怀精神和责任担当,为最终圆满化解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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