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英与其奶奶韩某某为一户,2019年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泉口镇两村易地搬迁项目,原告雷某英与其奶奶韩某某因易地搬迁分配获得位于浩门镇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其家庭共有财产。2020年4月20日韩某某逝世,因此该房屋作为其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归原告所有。但韩某某去世后,被告雷某福(原告雷某英的叔叔)将其房屋占有使用至今,致使原告无法合法使用该房屋。 雷某英的房屋被雷某福占有使用,自己无处安身。雷某英来到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咨询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了解到雷某英还是一名在校生,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代理费,工作人员告知雷某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后雷某英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批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祁万玛旦增承办本案。 2020年7月13日承办人接受雷某英的授权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首先向雷某英了解案情并做好笔录,之后开始收集和调取相关证据。承办人了解到之前在门源县泉口镇某村有7间平方,当时原告雷某英和其爷爷奶奶、父母及妹妹住,被告雷某福单独住。2002年,原告父亲为了翻新房子,拉了木头、砖等;2003年原告父亲去世;2004年,原告爷爷奶奶和被告一家一起帮忙盖了房子;2005年,原告的母亲和妹妹离家,盖好的房子由东向西的第一间由原告及其爷爷奶奶居住,其余6间房屋都被被告雷某福占有居住;2017年,原告爷爷去世;2019年,因易地扶贫搬迁,原告及其奶奶分得一套房子,位于门源县浩门镇某小区。原告因当时上学一直和其母亲住,原告奶奶住该房子里,被告雷某福当时也分了同一小区的另一套房子。2020年,原告奶奶去世,被告雷某福占用了原告及其奶奶的房子,导致原告无处可住。承办人了解情况后,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到相关单位调取有关证据,结合证据,承办人起草起诉状和证据目录,于2020年10月15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援人雷某英要求被告雷某福返还位于门源县浩门镇某小区房屋的使用权,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020年11月4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雷某英诉雷某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雷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门源县浩门镇某小区房屋返还原告雷某英。对此结果,受援人表示非常满意,也对承办人表示深深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受援人为没有经济基础且维权能力较弱的在校学生,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贫弱群体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