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浙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罪犯于2011年4月14日投送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1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2016年4月13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浙01刑更25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刑监字第231号再审决定,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皖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05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认为罪犯陈某某已由原判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六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9〕2号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于2016年9月23日报送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更2526号刑事裁定。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浙刑他207号刑事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浙01刑更2526号刑事裁定。 浙江省第四监狱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二年八个月的减刑,报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浙01刑更18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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