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符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符某,别名“不六”,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临高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1月13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7日止。 罪犯符某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违反监规纪律,在狱内伤害他人,监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建议撤回其减刑案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撤回对罪犯符某的减刑建议。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美兰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罪犯符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罪犯符某在考核期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符某应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28.7487万元,因该犯家庭以务农为生,年收入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出具相关贫困证明予以证实,其个人狱内月均消费在人民币100元以下,确无履行能力,符合减刑的法定实体条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符某提请减刑八个月。会后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监区将该减刑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符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的对罪犯符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符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符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5月1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符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据此作出提请罪犯符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罪犯符某的减刑建议并立案。2016年6月30日,在案件审理期间罪犯符某因生产劳动岗位安排的问题同罪犯徐某发生争执,监区民警批评了符某并调换其劳动岗位。罪犯符某认为此举影响其改造,便泼开水将徐某烫伤。根据《海南省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琼狱〔20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禁闭处罚” 第五款“欺压或打击报复其他罪犯,情节严重的”给予罪犯符某禁闭处罚,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在法院审理其减刑、假释案件期间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监狱应当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假释建议”的规定,美兰监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回罪犯符某减刑案件建议书》,建议撤回罪犯符某的减刑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刑更1026号准许撤回罪犯符某减刑建议决定书,认为罪犯符某在法院审理其减刑一案过程中,发生狱内违规,受到禁闭处罚,海南省美兰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符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海南省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准许海南省美兰监狱撤回对罪犯符某的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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