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3)高刑终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起刑日期为2004年6月14日;2006年10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2010年1月20日减刑10个月;2011年3月18日减刑11个月;2012年6月20日减刑11个月;2014年3月20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日:2023年3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5年。服刑人员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患病前参加劳动。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因颈椎不适前往清河医院驻柳林监狱门诊部就诊并住院治疗。2018年1月8日23时45分,潮白监狱接到清河医院驻柳林监狱住院部通知:张某某突发疾病,且病情危重,正在接受抢救,同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1月9日0时35分,张某某转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进行抢救。 2018年1月9日,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诊断,服刑人员张某某患:1.心跳呼吸骤停 心源性?肺源性?神经源性?2.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3.应激性溃疡 上消化道出血。4.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潮白监狱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初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分局协调市局中心医院对该犯病情予以鉴定。2018年1月10日,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的函》送市局中心医院。2018年1月10日,市局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小组诊断鉴定结论和意见为:该犯患“1、心跳呼吸骤停 心源性?肺源性?神经源性?;2、代谢性酸中毒 乳酸酸中毒;3、应激性溃疡 上消化道出血;4、缺氧性脑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2款‘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on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之规定,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张某某在住院期间,经我监狱干警观察,未出现不配合治疗的情形。 鉴于其病情危急,潮白监狱启动了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于1月10日早晨派员赶赴北京市密云区办理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工作。但是,正在办理过程中,1月10日下午服刑人员张某某家属突然改变主意,不再配合监狱为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针对这种情况,监狱暂停了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工作。监狱于1月11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组织精干力量负责事件处置工作。后经监狱反复多次与该犯家属沟通,并进行政策宣讲、情感沟通,家属最终转变态度、同意配合监狱工作。 2018年1月29日,潮白监狱再次启动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工作,于当日致函密云区司法局,委托对方对该服刑人员居住地进行核实,调查张某某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月29日,密云区司法局出具材料认定居住地符合条件、同意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通知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对服刑人员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外调取证工作后,1月29日,潮白监狱民警对保证人情况进行了调查,驻监检察室未派员参加外调。服刑人员张某某之女张某同意接收并照顾该服刑人员,张某于2018年1月12日从北京某公司辞职,目前属于个体经营无现收入证明,但有原公司出具的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明细可以证明其收入情况。司法局和当地社区居委会证实居住地情况属实,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均证实张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当日,经监狱审查认为:根据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出具的材料,确定张某某之女张某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 2018年1月29日,潮白监狱五监区依据《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由全体民警参加的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议会。经监区全体民警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决定提出对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一致同意对张某某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30日,潮白监狱在提前邀请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参加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后,召开了评审委员会会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了会议。会上,刑罚执行科民警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情况进行了汇报。因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按规定未使用量表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社会风险评估。经评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经当地司法机关反馈情况,该服刑人员住址真实,保证人通过调查符合条件。张某某病情经具备资质的医院鉴定符合条件,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综合评判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列席的驻监检察室同志未提出异议。因该服刑人员病情严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依据规定未进行公示,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室。2018年1月30日,驻监检察室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表示暂未发现不当情况。当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一致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当日将服刑人员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进行审批。 2018年1月3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确认,会议决定,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该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局。 2018年1月31日,监狱派出工作小组,使用天津市重症救护车护送该服刑人员赴密云,会同当地司法部门和服刑人员家属办理交接手续,向保证人宣读注意事项,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交接。该服刑人员于31日20时05分顺利进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治疗,并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给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在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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