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对刘某明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明,男,1984年10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2020年2月26日晚,刘某明为了阻止与其有恋爱关系的李某梅乘坐飞机离开广州,在明知李某梅身体无恙的情况下,拨打广州市白云机场客服热线电话,谎称李某梅在江西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私自逃离到广州,导致街道、公安、疾控等部门启动应急处置,到李某梅入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某酒店进行核实,并对李某梅及酒店其他住客采取隔离措施。经检测,李某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2020年2月28日,刘某明被刑事拘留。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3日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明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刘某明表示认罪认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刘某明提供法律帮助。 3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洁妍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明提供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帮助。马律师当日赶赴看守所,通过视频询问刘某明相关案情细节、为刘某明解答相关法律问题、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及法律后果,提供了程序选择的指引。随后,在面对检察机关讯问时,刘某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319号《起诉书》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刘某明指派律师辩护。考虑到该案将于3月9日开庭,时间紧,任务重,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本着疫情防控期间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指派前期曾为被告人刘某明提供法律帮助、熟悉此案的律师马洁妍担任刘某明的辩护人。由于仍处在疫情防控期间,马律师在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了刘某明,告知其权利义务,对其认罪认罚情况进行确认,查阅了案卷,并撰写辩护词,做好出庭辩护准备工作。综合分析案情,马律师决定为刘某明作罪轻辩护。 3月9日,本案通过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三方连线进行网络庭审。庭审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査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明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马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明本次犯罪是基于他与其女朋友沟通不良及其法律知识淡薄造成,刘某明之前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日后再犯的可能性极低。2.被告人刘某明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每次供述都基本一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刘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刘某明有两个适龄读书的儿子在老家由其父母照顾,刘某明在外打工赚钱,系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请求法院体恤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理。 3月9日的庭审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庭宣判如下:被告人刘某明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后,刘某明服判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广州市发生的第一起涉疫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刘某明为了一己之私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造成广州市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严重浪费了宝贵的社会与警务资源,严重扰乱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必须予以打击。 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网络咨询、视频会见、邮寄材料、开辟快速通道等线上线下服务方式,与检察院、法院及看守所探索视频方式开展远程会见、认罪认罚法律帮助、网络庭审,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为刘某明提供了法律帮助及法律援助,既服务了疫情防控大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病毒传播风险,又充分保障了受援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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