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2015年12月9日,因其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2月22日,黄某到长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6年5月8日15时45分至5月9日17时09分经长泰县司法局武安司法所定位、电话抽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定位手机无轨迹、定位手机关机、且没有按照规定向司法所电话汇报;2016年5月19日黄某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2016年5月2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且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2月1日两次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予以警告处分,此次仍不知悔改。 2.对黄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长泰县司法局武安司法所立即到黄某住处调查取证,走访其所在村委会干部,并制作调查笔录。经查黄某性格执拗,在武安司法所多次教育下仍没有充分意识到冒用他人银行卡取钱是犯罪行为,仍然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经武安司法所研究提请,长泰县司法局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提请长泰县公安局给予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黄某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6年6月6日,长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经长泰县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长泰县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长泰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黄某行政拘留八天,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长泰县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由长泰县公安机关送达漳州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行政拘留期满后,长泰县司法局武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本次治安管理处罚对黄某震慑效果明显,黄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保证坚决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随着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引导下,在其家人的全力支持配合下,黄某中终于驱散了心里的阴霾,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开始正常的生活。黄某在后来的矫正过程中,及时电话汇报、递交思想汇报,并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直至顺利解矫。 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时,长泰县司法局特召开对黄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个案听辩会,在会议中还邀请到长泰县检察院监察科任科长出席会议,在会上对此次个案听辩会进行监督,同时将提前长泰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治安管理处罚的意见抄送一份至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进行处罚后,武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此事件进行整理,做成教案编入社区矫正集中教育讲稿,在每月的集中教育会上通过警示案例,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或反思)>=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矫正案例的成功离不开各方力量的支持,在这一起事例中,司法所作为主要的监管责任主体,结合黄某的客观情况,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司法系统各部门、矫正小组成员、矫正人员形成“共同体”。共同体中的成员各司其职,在监管、教育、帮扶等方面互相配合,最后才挽救黄某于迷途之中,悔悟重获新生共同做好黄某的教育矫正工作。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矫正案例的成功离不开各方力量的支持,在这一起事例中,司法所作为主要的监管责任主体,结合黄某的客观情况,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司法系统各部门、矫正小组成员、矫正人员形成“共同体”。共同体中的成员各司其职,在监管、教育、帮扶等方面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黄某的教育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