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5年3月6日出生,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2日交付吉林省延吉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延吉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4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从严的意见,作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李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0月2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劳动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