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郝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郝某某,男,1987年4月生,山东省枣庄市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011年2月24日交付江苏省南通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9月18日被依法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22日被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南通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郝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郝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郝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郝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郝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8年8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郝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郝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郝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郝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郝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郝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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