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50年1月出生,江苏省人,小学文化。因犯强奸罪,2017年6月13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同年7月7日投送至金陵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后郭某某表现较差,多次与他犯发生争执,经常违规违纪,被民警批评教育时扬言自杀,经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认定为高度危险等级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个人成长经历 郭某某出生在苏北农村,自幼家境贫寒,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长期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性格暴躁,遇事冲动。郭某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对两个儿子关心照顾不够,妻儿与郭某某亲情关系冷漠。2011年6月,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的郭某某没能反思罪过、痛改前非, 2017年6月再次因强奸罪被判刑入狱。 (二)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后,郭某某无人会见,生活没有动力,劳动消极怠工,改造表现波动起伏大。个性偏执,性格扭曲,凡事锱铢必较,与他犯相处困难,先后多次调换小组。自认为自己年岁已高,应该享受特殊照顾,加之性格自私多疑,与他犯发生矛盾时,总认为别人是在故意针对他。对民警抱敌对情绪,不信任民警的处理与教育,民警批评教育时,经常以自杀相威胁。 (三)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存在偏差。郭某某未接受良好教育,面对问题不能全面客观的分析与解决。自身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行为的约束性。 2.性格孤僻自私。郭某某性格孤僻,情绪控制力差,心胸狭窄、极度自私,与他犯经常因琐事杂事产生矛盾,加之郭某某不注意个人卫生,且以自我为中心、锱铢必较。 3.心理自卑敏感。郭某某自小生活在被冷落的环境中,敏感、自卑的性格较为突出,内心怕他犯看不起,出现焦虑、情绪波动大、自暴自弃等心理状态,表现为消极改造。 (四)预期矫正目标 1.转变错误认知。加强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学习教育,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 2.融入改造集体。开展监规纪律、生活卫生、心理健康教育,端正改造态度,积极融入集体生活,回归改造正轨。 3.增强改造信心。积极寻求情感支持,促进其接受家人、民警和他犯的关心帮助,进一步树立和增强改造信心。 (五)矫正措施 1.教育攻心,纠正错误认知。针对郭某某两次因犯强奸犯罪被判刑入狱,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教育,通过法律知识灌输、以案释法等方式,在引导郭某某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帮其剖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促使郭某某认清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针对郭某某文化素质低、脾气暴躁的情况,安排其参加扫盲班学习,并在小组安排专人对其一对一辅导,同时鼓励郭某某积极参加监区各类文化活动,让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文化熏陶,提高文化素养;针对郭某某年龄大、自尊心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教育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既批评错误客观全面,同时也及时表扬其点滴进步,鼓励其积极改造。 2.矫正言行,增强自控能力。从郭某某日常表现入手,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并严格考核,促使郭某某规范改造行为,不断增强身份意识、服刑意识、纪律意识和敬畏意识。针对郭某某心理健康问题,运用情感宣泄和心理支持等技术,鼓励郭某某将对家人的愧疚及思念之情倾诉出来,使其负面情绪得到宣泄。安排郭某某积极参加监区心理团体辅导活动,从中感受集体力量,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提高自我调适能力和自控能力。坚持抓反复、反复抓,让郭某某感受到民警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祛除其侥幸心理。 3.关怀帮扶,树立改造信心。注重健康关怀,郭某某年纪较大,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监区十分关心郭某某的身体状况,一旦其身体不适,及时带其就医治疗,并跟进了解就诊情况,逐渐消除对立抵触情绪。注重生活关怀,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每逢重大节假日,为其申请特困帮扶基金,及时发放被服、鞋子等生活必需品,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注重亲情关怀,主动与其妻儿联系,告知郭某某改造表现和内心想法,劝说其家人能够利用亲情会见、书信、亲情电话等方式帮助郭某某改造,得到了郭某某妻子和两个儿子的支持。久违的会见和来信,让郭某某重新感受到亲情的温暖,极大激发了改造动力,帮助其树立了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持续教育矫治,郭某某逐渐走上了改造正轨,不良心态得到了调整,自控能力增强,改造积极性明显提升。2019年12月6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 通过此案例,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不离不弃是前提。很多罪犯都是因为长期处在社会边缘,没有亲情或社会关怀,从而产生孤独、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教育转化中要抛弃成见,找准其内心症结,对症下药,帮其树立生活信心,坚定改造决心。 二是亲情帮教是动力。通过争取罪犯家庭的理解与支持,利用亲情感召教育引导罪犯,让罪犯感受到温暖,渴望早日重回亲人身边,这是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有效途径和自身动力。 三是刚柔并济是重点。在改造中民警既要帮助罪犯认清方向、坚定决心,也要及时随时纠正其错误言行,防止再入歧途。刚柔并济、循序渐进,才能在潜移默化中感召罪犯,消除抵触情绪,为转化创造契机,实现转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