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吕某某,男,1972年1月生,安徽省金寨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4日交付江苏省高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吕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吕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二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刑已履行完毕。十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吕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9年3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吕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吕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吕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吕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吕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吕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