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6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2013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3年10月22日,李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峨山县司法局小街司法所报到,小街司法所核对李某携带证明材料,核实后为李某办理接收社区矫正手续。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名警、专职社工、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社区名警、专职社工、村委会干部、李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加强警示作用。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小街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入矫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李某组织宣告后,对李某进行入教谈话,并制作谈话记录,内容涉及李某认罪服法情况,道德法制观念,悔罪情况等。敦促李某明确罪犯身份,遵纪守法、按时进行周汇报、月情况汇报,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集中教育学习。并与李某的妻子签订《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明确其妻做为监督人,履行好监督人职责,每月向司法所反馈李某遵纪守法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开展个案矫正、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落实报到制度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根据李某的犯罪行为及悔罪意识,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李某制定矫正方案,以明确对李某的矫正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顺利回归社会,结合李某矫正过程中的表现给予适当调整。严格落实报到制度,规定李某每周电话汇报本周活动情况,每月当面汇报并提交书面汇报书,汇报书内容须客观反应李某情况,内容包括李某的生产生活情况、活动范围、对其犯罪行为的思想认识以及在今后生产生活中如何避免违法犯罪。 根据其监督人反馈和李某的汇报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谈话。社区服刑期间,其妻反馈李某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村民讥讽而情绪低落,借酒销愁,对生产劳动消极怠慢。司法所立即介入对李某开展谈话,要求李某正确面对他人评价,辨别是非,与邻里和睦相处,告诫李某要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积极投入生产劳动,通过勤劳达到致富。司法所还积极对李某开展走访,走访李某居住地的村组领导、监督人及李某本人,了解李某近期状况及思想动态,对李某进行有效规劝。 (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活动区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动态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李某的经济来源依靠务农和从事建筑泥水活,有次李某同村的几个伙伴在外县承揽了一建筑工程,并邀请李某一起同往,李某觉得参于该项建筑工程能获得可观的收入,向司法所请假,希望能获准外出,司法所告知: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受一定限制的,非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才能请假外出。李某外出打工的事由不符合规定而未批准。为实现对李某的动态监管,司法所为李某配发专项定位手机,适时监控李某活动轨迹,根据李某活动轨迹预判李某行为风险,及时走访、谈话,引导李某积极健康向上,纠正行为偏差。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集中教育学习、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李某出现思想情绪波动时,司法所、专职社区、村(社区)领导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积极与李某交流谈心,了解李某实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引导李某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通过合法渠道,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能偏激,要以良好心态面对人生得与失。通过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学习、警示教育学习,组织学习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被给予警告、收监执行的真实案例,增强李某的法制观念,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逐步健全人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有针对性的对李某开展个别教育,李某对其犯罪行为也觉对村民有愧,他见了村民也时感羞愧,他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村民,为此,司法所组织李某参加社区服务,到村(社区)打扫街道、捡垃圾,参加村(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主动帮助村民做些力所能及的动动,通过劳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在劳动中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司法所对李某进行日常考核,每月根据李某汇报、参加公益劳动、教育学习情况对其进行评分量化,对其表现好的行为给予表扬肯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周汇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告知其不遵守监管规定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纪守法,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定期报告、落实请销假制度、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配发的定位手机能保持畅通且随身携带,社区矫正期间并未受到警告、治安处罚等处罚。李某矫正期满二十日前司法所通知李某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并由李某自我进行鉴定,从自我认知、行为模式、情绪控制等方面来鉴定其是否达到要求。期满日,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一道为李某进行了解除宣告,在解矫宣告上,司法所综合评议了对李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思想、行动等方面表现,认为他在矫正期间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表现良好,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对其按期解除矫正,向李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局出具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监督,落实报到制度、走访制度、请销假制度、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制度,让李某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让其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认真改过,恢复健全人格,以良好的心态顺利融入社会。李某曾是子女的好父亲,妻子的好丈夫,村里的好邻居,因一时贪念导致犯罪,改变了李某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李某也感到得不偿失,悔不当初,其犯罪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区服刑三年,社会给予李某教育和宽容,促其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现在李某已走向了新的就业岗位,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