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解决银行赋强公证难题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0一八年三月,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来人向我处咨询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情况,我处询问得知,该行与客户于二0一六年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客户向银行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额度期限为五年,自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至二0二一年三月二日止,单笔贷款期限一年,抵押人以其房产为该借款做抵押和保证,且抵押的房产已于二0一六年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单笔贷款到期,该行为了后续出现纠纷时能够加快实现债权、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同时也应省行的要求,想对上述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属于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属于可以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范畴。 2、经我处审查,该行仅在《综合授信合同》中有一条“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条款,并没有约定核实债务履行的方式和后果等条款,《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没有强制执行的条款。如果要办理该公证,必须完善相关条款。 3、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固定格式,银行方面提出不便修改。在此种情况下,我处建议在合同后附一份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详细写明了承诺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及接受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核实债务履行的方式和后果、本承诺书强制执行条款优先于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等内容。该建议得到银行的认可。 4、上述两份合同系当事人于二0一六年签订,在合同履行期间申请办理该公证,我处应当要求当事人全部到公证处,确认以前签署的合同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上的签名、捺指印是其本人所为。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该行委托其单位业务员喻某与借款人陈某、张某、抵押人(保证人)李某、吕某共同来到我处,我处核实了具体情况,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做了识别,并对每人做了人脸识别,询问了原合同签署的情况,得到各方对原合同的确认,然后详细告知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尤其是申办公证后的不经审判或仲裁,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确认了当事人自愿办理该公证并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内容完全理解并接受后,我处让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在承诺书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对借款人和抵押人(保证人)单独询问并做了笔录,最终,我处出具了一份完整的赋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并将该公证上传至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备案。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信景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出借人(抵押权人):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负责人:李X 代理人:喻XX,男,一九XX年九月三十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借款人:陈XX,男,一九XX年七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张XX,女,一九XX年四月二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保证人(抵押人):李XX,男,一九XX年八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吕XX,女,一九XX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赋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陈XX、张XX、李XX、吕XX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李X的身份证彩印件、委托喻XX为代理人的《委托书》、喻XX任职证明、他项权证。借款人及保证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薄。 经查,合同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要求各方共同审议上述《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有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各方在《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数额、币种、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协议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陈XX、张XX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借款额度期限自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至二0二一年三月二日止,李XX、吕XX愿意以合同约定的房产为该笔借款做抵押和保证,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陈XX、张XX、李XX、吕XX分别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和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陈XX、张XX、李XX、吕XX另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在我处签订了《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捺指印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国银监会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关于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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