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0日,某色等11位农民工从四川省昭觉县来到河南省焦作市打工,打工的地点为焦作市解放区某集中安置小区建筑工地,主要从事楼房外脚手架的安装工作。该小区的建筑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地外架工程分包给了冯某,冯某又将外架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赵某,某色等11位农民工就是在包工头赵某的组织下进行的外架工作。施工期间,建筑公司陆续向某色等11人支付了部分工资。2019年7月5日,某色等11人与外架班组包工头赵某签订了《外架工付款协议》一份,赵某支付给某色等11人12万元,承诺剩余的工资6.42万元待主体封顶后由赵某支付,并同时写下一张欠条。但在主体工程封顶结束后赵某并未支付某色等11人的工资,经过某色等人多次催要,赵某仍拒绝给付剩余的工资6.42万元。 2020年5月28日,某色等11人选出代表某色、阿某两人前往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的申请人为农民工,属于免审查经济状况情形,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于是迅速将该案指派到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安排给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张振瑞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某色和阿某,与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了解到某色等人均为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昭觉县的农民,为了生计某色等人经常结伴外出打工。此次被拖欠工钱的一共11个人,其中9人已经返回四川省昭觉县老家继续务工,只留下会说汉语的某色和阿某在焦作继续处理欠款事宜,但是其余9人未与某色和阿某签订授权委托手续。同时还了解到,某色等人为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曾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及信访部门进行反映,但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拖欠工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通过研究受援人提供的《外架工付款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受援人人数众多、地处偏远,委托代理手续存在瑕疵。因长期要不到欠款,其中9名农民工先行回到四川,并委托阿某、某色处理欠款事宜,法律援助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虽然为11人,但只有阿某、某色两人的签字,这两位受托人与其他9位农民工之间的委托代理手续不全。二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涉案工程经过多次分包、转包,最终由最底层包工头向各农民工出具的欠条,并且该包工头已长期失去联系,如果仅判决该包工头承担还款责任,很可能在执行阶段面临很大的困难。因此向谁主张还款责任,各还款人之间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是此案件的另一难题。三是受援人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各受援人连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都说不清楚,仅能提供最底层包工头向他们出具的付款协议和欠条各一份,没有单位或其他人员的签字盖章。调解过程中,发包人及施工单位对付款协议和欠条均表示不认可、不知情。 为了解决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带领某色和阿某重回建筑工地进行调查取证,经一再沟通,让施工单位出示了向各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转账记录、实际施工人信息等资料,并由办案律师拍照取证。考虑到其余受援人距离焦作较远,从方便受援人角度出发,承办律师确立了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的策略,代为书写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和民事起诉书,并由某色和阿某带回四川。承办律师以视频的方式指导受援人在诉讼文书上签字和按捺手印,并全程录像以保证签字的真实性。随后法律文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回焦作,某色和阿某也投入到新的工作之中。承办律师综合分析全案后,以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焦作分公司、冯某、赵某为被告,以要求四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工资及利息共计6.42万元为诉讼请求,于2020年6月30日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2020年12月17日,本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某建筑公司焦作分公司、冯某辩称,某色等11位农民工受雇于赵某,与该公司、该公司焦作分公司、冯某没有关系,且某色等人在诉状中称的已付工资12万元是被告某建筑公司、其焦作分公司、冯某垫付的,在垫付工资时,某色等人并未提到还欠工资6.42万元的事,被告某建筑公司、其焦作分公司、冯某未向原告出具过任何欠资凭证,亦未在欠资凭证中签章,认为某色等人主张被告某建筑公司、其焦作分公司、冯某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赵某经解放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还款协议及欠条是涉案双方经对账后出具,出具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冯某均在场,且相应手续是在施工单位办公室打印出具,出具后施工单位也按还款协议付款12万元,视为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人冯某对欠款事实及数额知情认可;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应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允许代领,本案虽由阿某签字同意底层包工头赵某代领工资,但其他原告并不知情,仅凭该代领签字不能说明各原告实际收到相应工资款。实际施工人及建设单位应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解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令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向某色等11人支付工资6.4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某建筑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未向某色等11位农民工履行上述判决。2021年3月,某色等农民工特意打电话到解放区法援中心,要求在执行阶段也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这些农民工已全部返回四川省昭觉县老家,并已到不同的地方打工。为尽最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减少他们来回奔波的劳累,解放区法援中心分别为某色等11位农民工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表》的大部分内容,制作了《法律援助申请表》填表说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样本,并组织承办律师将上述申请表、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邮寄到四川省昭觉县。4月下旬,承办律师在收到寄回的全套文书后,迅速到解放区法院办理了该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经过承办律师积极协调解放区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6月7日,该案的共同诉讼代表人某色收到了盼望已久的全部执行款69936元,目前,这11位农民工已全部收到各自应得的执行款。为表示深深的感谢,2021年8月,某色等11位农民工分别向解放区法援中心和承办律师赠送写有“助弱者维权,扬公平正义”的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典型纠纷,本案的焦点和难点:一是受援人人数多且所处地理位置偏远,两位农民工与其他9位农民工之间的委托代理手续不全;二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三是受援人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本案中,承办律师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实际困难,一边调查取证一边耐心细致地向受援人分析案件情况,指导受援人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结合众多的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最后促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受援人的判决,并在执行阶段积极协调执行法官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进行攻坚,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即将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该案的成功指派和承办,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承担扶弱济贫的社会道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农民工讨薪方面的独特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