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居住地武汉市汉阳区。2017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2017年6月26日,王某某到汉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王某某入矫报到后,司法所将其纳入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首次谈话时,明确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并通过组织其到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入矫宣告仪式,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然而,王某某不以为然,在司法所组织的现场点检过程中,总是当时满口答应,到了点检时间,电话、微信催促报到时,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点检。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多次申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问题的严重性。然而,王某某认为自身所犯罪行较轻、服刑时间短,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可以不必太认真、态度散漫、敷衍,继续出现不按时参加点检情况。 2.结合王某某之前多次不按时参加点检情况,司法所收集了现场点检签到表、点检视频、电话通话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9月18日,司法所决定以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为由,向汉阳区司法局提出建议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王某某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点检,有时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汉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汉阳区司法局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宣告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9日,汉阳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某宣告、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王某某表示以后一定服从管理,按时报到。 (四)警告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后续处理 做出警告处罚后,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王某某进行了扣分处理,将按规定王某某的严格管理期限予以延长,加强对其进行监管。 (五)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每月的集中教育活动中,让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共同学习,以此为戒。
【小结】
在此案例中,司法所严格执法,对屡次不接受监督管理、“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王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在证据收集、运用法律、法规等办案程序上做出了较好的示范。通过对王某某的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累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有益经验。同时,加强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及时提醒了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的社区服刑人员,触碰社区矫正的监管底线将会受到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