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纪某某与高某甲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凌晨5点40分左右,汕头市龙湖区某街道某居委居民纪某某在建楼房的工人搭乘升降机下楼时不慎压伤路过的高某甲(外省籍),高某甲的儿子高某乙立即将其送往某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确认为腰椎骨裂,当天即住院进行治疗。纪某某于当日早上6点多接到工人电话得知此事,拨打了110电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建议此事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高某甲于2017年7月25日至9月22日住院期间,自行垫付了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23200元)医药费,纪某某先行支付了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医药费。截止高某甲于9月22日出院时,住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捌拾叁元贰角陆分(¥47838.26元)。 纪某某与高某甲经多次协商,未能就高某甲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最终协议。2017年9月22日,高某乙和纪某某一同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当天即组织调解员对该纠纷进行调解,首先依照调解流程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与需回避的事项,并要求双方出具书面陈述意见和调解要求。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并无异议,但在赔偿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在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后,调解员首先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晰责任,在安抚伤者家属情绪的基础上,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分别做工作。一方面对伤者的家属进行疏导劝说,一方面做纪某某一方思想工作,让其体谅伤者家属的心情,毕竟从天而降的灾祸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莫大的打击。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地劝导,法理情结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使得双方在当天就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一是纪某某一次性支付高某甲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二是纪某某在其工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款到账户上后,即支付高某甲垫付的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23200元)医疗费,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在2017年10月10日前未到纪某某账上,则由纪某某先行支付高某甲垫付的医疗费;三是高某甲不得再据此纠纷向纪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2017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又一次来到调委会,高某乙受高某甲委托提出了纪某某需支付高某甲入院前检查费用伍仟元(¥5000元)的新要求,理由是这笔费用确实存在,但上次参与调解时太匆忙忘记提出,这并没有在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里体现。纪某某对此事不予认可。调解员再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建议当事人双方首先前往医院核实该笔费用是否真实存在,双方当事人听从了调解人员的建议,后经医院核实,确认该费用确实存在,纪某某也表示,同意支付高某甲这笔检查费用。随后纪某某与高某乙在调解庭签订了补充协议:一是高某甲需配合纪某某做好保险赔付相关工作,赔付的保险款由纪某某收取;二是纪某某支付高某甲住院期间的检查费用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纪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对高某甲住院期间的检查费伍仟元(¥5000元)、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贰万叁仟贰佰元(¥23200元)全部一次性支付完毕。 2.高某甲承诺配合纪某某做好保险赔付相关工作,并不再据此纠纷向纪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3.纪某某与承包楼房建设的包工头就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沟通确认,确保树立工人的安全施工思想,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问题。 10月16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特征是涉案金额不大、涉及当事人数不多,案件事实清晰,但却是影响基层稳定的不稳定因素。纠纷发生地辖区外来人口众多,高某甲属外省籍;而纪某某所属的当地居委又为涉农居委,如若因事小而轻视,处理方式不妥,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纷争,诱发群体性事件。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收调解申请后十分重视,当场立即组织调解,争取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矛盾点集中解决问题。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先晓之以法,再论之以理,最后动之以情,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式,充分运用“法、理、情”做双方的说服、疏导、调解工作,巧妙的化解了纠纷,促使达成和调协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