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穴市。2017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21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吴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形式委托武穴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武穴市司法局收到武穴市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吴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向户籍所属派出所、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等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解到被告人吴某平时在社区表现较好,与群众关系融洽,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保证以后遵纪守法。综合考察情况,武穴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出具了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寄送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11月20日,武穴市司法局收到了武穴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吴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全,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1月20日,罪犯吴某到武穴市司法局报到,武穴市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2017年11月21日,吴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告,司法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接收,并当日将其报到回执送交武穴市司法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能有效实施。为给罪犯某上好入矫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吴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会客、请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确定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局认真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详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的情况,依法依规做出调查评估意见,严格执法,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