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刘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咨询。其母胡某于2020年12月因交通意外过世,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胡某父母的情况证明,用于领取赔偿,但因胡某及胡某的父母均已过世,胡某与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也无法提供相关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造成胡某的赔偿无法领取的情况。 公证员经过多方核实相关情况后,了解到胡某的父亲是胡现某、母亲是李某,胡现某于2006年过世,李某于2020年7月过世,胡现某的墓碑上显示其共生育了六个子女,其中胡某为其子女;据相关人胡风某、胡颜某核实,胡现某及李某为其父母,胡风某、胡颜某及胡某为兄弟姐妹,刘某为胡某的独生女儿。同时据刘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公证员与相关派出所进行核实,了解到胡某为胡现某与李某的二女儿,胡现某与李某均已过世。 经公证员与刘某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刘某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其母胡某的父亲为胡现某、母亲为李某,胡现某及李某均已过世;并由胡风某、胡颜某作为证人,作出相关证人证言。最终刘某到公证处办理了声明书,顺利领取其母胡某的相关赔偿。 老人因车祸去世,亲属领取保险赔偿款遇困难,公证员积极帮家属多方沟通,从实际出发,帮助家属顺利解决问题,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鄂东内证字第X号 申请人: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刘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刘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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