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捕前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该犯因抢劫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4月30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2010年3月26日入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主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6日,根据《齐齐哈尔监狱2017年第三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齐齐哈尔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该犯从事服装生产劳动,能够按时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思想考试成绩合格。 关于罪犯陈某某未履行罚金一事,根据民警掌握的情况,该犯在服刑期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无邮包汇款记录,无亲属接见记录。为进一步了解该犯家庭经济状况,监狱向陈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出关于请求协助调查罪犯陈某某经济状况的函,经派出所民警卢某某反馈,目前尚无法与该犯家庭人员取得联系。因此可以证实罪犯陈某某确实没有财产刑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齐齐哈尔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1月7日,经齐齐哈尔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8日,齐齐哈尔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罪犯陈某某减刑拟备案的情况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报告。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对罪犯陈某某减刑予以备案,提请管辖法院裁定的意见。 2017年12月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