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上午,崔某与同村村民张某等4人在张某的小卖部喝酒至下午1时,崔某于晚上7时因饮酒过量在家中死亡。当晚9时,汝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任接到该村调解员电话称,该村村民崔某与同村张某等4人一起饮酒后死亡,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共同喝酒的张某4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等4人认为无责任,拒绝赔偿。经了解,崔某妻子已于前几年过世,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崔某去世后,两个女儿的抚养成了问题。
【调解过程】
调委会主任当即与镇专职调解员电话沟通,并将情况报告给镇领导,商议调解方案。经商议,制定出调解的四个原则和重点:一是抓早,该案涉及人命较为敏感,一定要尽早介入调解;二是宜快,一旦调解成功,应立即签订调解协议,防止“节外生枝”;三是要主动安抚,会同村镇工作人员到崔某家中慰问,及时安抚崔某家属情绪;四是要及时救助,让崔某的两个女儿生活有助,解决家中实际困难。 次日一早,调委会便派出3名调解员前往开展调解工作,同时镇长与包片负责人到崔某家中慰问,送去慰问金2000元。 调解之初,崔某家属索要20万元赔偿金。而张某等4人均不愿承担责任,认为喝酒是出于自愿,虽然相互劝酒,但并没有强迫,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了解事实情况后,调解员兵分数路开始做崔某家属和张某4人的思想工作。 一方面告诉死者家属,此事虽然涉及人命,但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崔某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过量饮酒的后果有自己的判断力,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好酒量,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因此醉酒后发生意外,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张某等4人若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崔某的生命健康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要求赔偿数额需于法有据。经过耐心解说,死者家属自愿把赔偿数额降到5万元。 而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使张某等4人明白,即使他们没有强迫性劝酒,但明知崔某妻子已故,醉酒后回到家中无人照顾,仍任其喝醉不加劝阻,首先是没有尽到提醒、劝诫的义务;其次,在崔某酒醉后虽送到家门口,但没有留人照看,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与崔某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具有一般过失。因此,张某等4人应该按相应的比例承担责任。经过几轮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其中1人首先表态愿意赔偿3000元,接着另外两人也表示愿意多少赔偿点,但不会太多。但张某仍以身体残疾、生活困难为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有了初步进展的情况下,针对赔偿数额问题,调解员开始重点做感情工作。崔某的意外死亡,使其两个女儿成了孤儿,不仅今后的学习生活没有着落,也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当事人都有儿女,建议大家将心比心,多一分赔偿也算是对朋友女儿多一份照顾,即便大家没有牵涉到此事,面对此种情形也应当伸出援手帮一帮。在调解员用情感化下,几位涉事者的抵触情绪逐渐得到缓解。 到了中午,虽尚未能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已时至关键。于是调解员们决定不吃饭、不休息,一鼓作气全力调解。在时机差不多的时候果断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规定拿出调解意见,让每人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万元,共4万元。并针对其中一人实施重点突破,促成其率先同意赔偿1万元的方案。其余3人因情所致,也不再固执己见,默认了赔偿数额。经连续5个半小时紧张有序的调解,终于在当天下午1时30分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最终4万元赔偿款,但对于崔某两个女儿未来的生活,只是杯水车薪。故经镇调委会协调,镇民政所为两姐妹办理了孤儿保障手续,将其中一个指定给其二伯为监护人并共同生活,另一个指定给其二舅为监护人并共同生活。又成功协调学校为两人减免了上学期间的费用。目前,镇司法所也开始为姐妹俩申请司法救助金。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当即手写调解书让双方涉事者当场签字。协议约定当事人张某4人一次性赔偿崔某家属4万元,每人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根据以往经验,此类敏感案件,如不及时完成赔偿履约,很容易受人鼓动,事后反悔。于是,调解员紧抓时机、紧锣密鼓地做4人的赔付跟进工作。在分头耐心说服下,张某等人于当天15时前全部如数赔偿到位。 在后续的回访中,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向调解员送来了锦旗。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共同饮酒至饮酒人死亡的赔偿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容易激化矛盾。 在该起纠纷中,村人民调解员能够对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汇报、早介入。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该起纠纷中,多措并举,借助多方力量及时妥善安抚当事人情绪,与当事人讲法律、聊情感,逐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并想法设法切实解决两个孤儿的后顾之忧,做到了调解全过程的善始善终,不但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使涉事双方达成谅解,也使原本怒目相对怨恨有加的涉事双方留住了情谊,和睦关系得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