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肖某,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2015年6月24日肖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2017年12月13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7月5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六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肖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5月以来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且积极执行所涉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经征求全体警察、刑罚执行科、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证实肖某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肖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7月5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肖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肖某减刑九个月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7月19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肖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区提请对肖某减刑九个月的减刑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8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肖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肖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肖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将肖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