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1983年6月2日出生,2011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蓬法刑初字第3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3日交付广东省江门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上旬,广东省江门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对第三批次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黄某某自2011年3月23日入监服刑以来,一贯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假释基本条件,此外黄某某家中育有一儿黄某彬8岁,父母均己70岁高龄,妻子只是一名家庭主妇,其入监前为全家主要收入来源。 罪犯李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2017年4月10日,黄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认为:黄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且家庭确实困难。 2017年4月20日,广东省江门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黄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究,认为黄某某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曾获得两次减刑累计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已全部履行判决罚金2万元;本次考核期内无扣分,获得表现3次,记功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认为黄某某家有年迈父母和幼儿确要赡养,建议依法对黄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据此,分监区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17年4月25日审核黄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黄某某改造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黄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服刑改造期间主动习学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服管服教,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据此,监区将提请假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再犯罪危险低,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江门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黄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江门监狱2017年第三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传讯罪犯黄某某进行开庭审理,认定罪犯黄某某认罪服法,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 2017年7月13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认为黄某某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缴纳全部罚金,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特别是黄某某积极主动履行完财产附加刑,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已执行八年十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同时考虑黄某某家庭等综合上述因素,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准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