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男)、王某(女)到公证处称,二人拟登记结婚,并且双方在老家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现在双方准备将男方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由于房屋尚在按揭中,购房合同上不能直接加上女方的名字,所以希望通过办理公证实现这个愿望。 经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在满足合同生效条件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但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的内容与婚姻关系的存在紧密相关,因此一般约定合同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生效较为合适。同时,公证员告知双方,不动产变更登记后才生效,所以应尽快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公证的介入有助于婚姻双方通过约定来明确权利义务、定纷止争,为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最后,公证员在询问双方对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的意愿后,为当事人代书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顺利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贵阳国盛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XX,男,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 乙方:王XX,女,一九九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上述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拟登记结婚,为明确双方财产及有关权利义务归属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李XX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中坝路万科云岩大都会B区XXX号楼,商业S1,S5第1,2号楼(2)1单元14层3号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YYDDH-GC-002XXXX;建筑面积:103.04平方米;《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预售合同登记号:Y160XXXXX)。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甲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上述房屋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上述房屋还贷的义务和责任。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XX与乙方王XX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国盛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