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60岁,与张某是多年的邻居,多年来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多次闹到派出所、法院、信访局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5月,李某来到伊通满族自治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自己家的宅基地宽度不够(原批18米),被张某侵占,请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李某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迅速开展工作。一是走访询问当事人周边邻居,了解双方宅基地的真实情况。二是让李某整理准备好有关自己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房照、有关部门出示的材料、法院的一审二审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三是联系张某,说明情况,询问他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在征得张某同意后,让张某整理准备好相关材料。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对二人表明,表示一定会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调解本案,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争取成功调解此案,促进邻里和谐。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互不相让,致使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没有气馁,先是稳住事态,将两个当事人分别请到两个房间,再一次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述说,查看了各自带来的证明材料,结合走访调查过程中掌握的证据,准确把握双方的矛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调解员提出先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他们的住地,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标明的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经测量,确认张某确实占用了李某家的宅基地面积。调解员及时抓准时机给张某讲解了《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关于邻里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讲法,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张某立场明显有所动摇。 调解员又趁热打铁,对李某进行劝和。主要从感情方面着手,重申一段时间以来张、李两家因为这块宅基地多次发生冲突,长此以往不但影响了邻居之间的感情,而且矛盾积累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现在张某也承认占用了你的宅基地,你们邻居几十年一起住着,远亲不如近邻,请你平心静气的对待此件事情,积极配合调解。李某表示只要张某将占用的宅基地返还,对以前发生的冲突既往不咎,两家还是好邻居。 为了能真正化解张某和李某存在的矛盾,重归于好,调解员不辞辛苦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分别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详细向其亲属朋友介绍事实情况和其中的利害关系,请双方亲人帮助劝说。经过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劝导,以及双方亲属朋友的热心劝解,事情出现了实质性的转机,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自己以前的态度和行为有不妥的地方,希望对方包容,也愿意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和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李某家的宅基地从东至西宽18米(从李某家的墙至西18米)。 二、张某的宅基地也是18米,房西面积是规划中的宅基地,没有审批建房的情况下,张某暂时使用,如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现有的私自建筑物自行拆除,没有任何补偿。如要建房张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但必须履行相关部门的一切审批手续,方可建房,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此协议是经过双方一致同意自愿达成的,自双方签字之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今后不得因此事再有争议,如再发生纠纷,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后一个月,调解员又来到李某和张某家,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两家已经不计前嫌,和睦相处。
【案例点评】
此案是一起多年的积案。经镇政府、法院、信访局、派出所等多部门处理,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以仇人相见。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合情合法调解,最终得以圆满解决。邻里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在农村非常普遍,因为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看似只是几平方米甚至几十厘米宽的小事,但往往形成积怨,小摩擦就变成了大隐患,若不及时化解,极容易演变成治安、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实际工作中,调解员采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实地勘察测量,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找到了事实根据,又通过各方亲朋的帮助,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相邻关系的重要性,化干戈为玉帛,最终使矛盾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