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吴某某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吴某某于2018年4月3日突然拿刀砍伤隔壁的村民,他人报警后被休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控制,因村民反映被鉴定人既往有精神异常史,为慎重起见,故休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特委托我所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 据休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询问笔录》反映:被鉴定人吴某某于2018年4月3日中午突然拿刀砍伤邻居胡某某后被休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控制,后因患有精神疾病被强制送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据休宁县岭南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反映:吴某某患有精神病,平时在家生活勉强自理,与他人无法正常交流,时有自语,且言语不清。无法正常生产劳动。 3、据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记录》反映:初诊日期(1994.9.18) 主诉:自杀,怀疑被害18天。诊断:精神分裂症。于1994.9.18-1994.10.14收住院治疗。出院后服药不规律,于1995.7.3-1995.7.31第二次住院治疗,此后不规则服药,时有自语,谩骂,行为异常。于2018.4.3中午突然拿柴刀砍伤邻居胡某某,被派出所等相关人员强行送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二)法医学鉴定 1. 鉴定方法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吴某某由办案人员陪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晰,仪表不整,邋遢。接触交谈尚合作,思维散漫,讲话东拉西扯,内容凌乱。无法完全切题。如问及对砍伤人的想法,称“砍伤人是不对的,包青天还有铡刀”,问及案发过程,称“某某某你们知道吗,……”回答内容与问题无关。存在明显的幻视、幻听,被害妄想,问及为什么要去砍邻居,称“他们夫妻先拿刀在我家来舞”,“我是五保户,装有线电视不要钱,她(胡某某)非问我要钱”“他们想要我去年买的铁皮碗柜,他们喜欢占别人便宜”“她(胡某某)还偷我1000块,拿走的都是新钱”“他们还讲没有全部拿走算好的”。情感平淡,叙述与案情有关的事情时无相应的情感反应,意志力要求减退,靠低保过活,偶尔随便砍砍树卖,在家几乎每天都喝粥,自知力丧失。 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11分。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次鉴定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据相关材料:被鉴定人吴某某患“精神分裂症”24年余,1994年9月18日在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首诊,诊断:精神分裂症,收住院治疗一月,此后因服药不规律再次住院,此后间断服药,病情时好时坏,生活勉强自理,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及工作,平时基本靠低保过活。本次因拿柴刀将邻居砍伤被休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控制,结合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仪表欠整,接触交谈合作,思维散漫,对答不能完全切题,存在明显的幻视、幻听及被害妄想,情感平淡,意志力要求减退,自知力丧失。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2、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吴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二十四年余,因未维持系统的治疗,精神症状一直控制不佳,且对平时日常生活、为人处事均有影响,社会功能也明显受损。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时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致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丧失,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为11分,对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为无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吴某某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吴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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