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居住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2017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5月6日,张某某到裕华区司法局报到,由裕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矫正期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张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在思想上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行为懒散,再加上本身年轻气盛、性格急躁,多次出现定位电话不随身携带、无人接听的现象,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工作人员多次对其教育和诫勉谈话。并针对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要求张某某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情况,每周都要打电话报到。 2017年8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手机定位检查,发现张某某手机定位已越界,定位位置在吉林省葫芦岛,工作人员立即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两个手机号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8月10日工作人员继续联系张某某,电话接通后其谎称自己并未外出,定位手机由他人拿走了,工作人员随即要求其当日到司法所报到,但其当日并未到司法所报到。8月11日,张某某前来司法所报到,并承认其自8月8日到8月11日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河北秦皇岛和吉林省葫芦岛。裕强司法所将此情况上报裕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 2、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8月11日,裕强司法所向裕华区司法局上报有关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并建议给予张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裕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认定其确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关于给予警告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4日,裕华区司法局裕强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裕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裕华区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4日,裕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裕强司法所办公室,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和张某某的家属,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教育其家属要起到帮助监督的作用,从思想上改变其对社区服刑的认识,端正社区服刑态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人身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经过连续两周每天的电话报道也使其养成了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的习惯。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4日,在裕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裕华区司法局在裕强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促使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增强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有效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对于像张某某这些年轻、易冲动、态度懒散、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这样,不仅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还能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有效遏制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同时符合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