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化名),男,196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湖北省红安县。2014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2014年5月7日,陈某某到红安县司法局报到,由七里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某妻子在家务农,女儿及儿子均在外打工。早年辛苦种田将儿女养大,眼看两个孩子已经工作,生活无需父母操心。陈某某便不想再辛勤劳作,案发前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案发后又碍于面子问题不愿与人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后,针对其犯罪性质、社会背景及家庭情况,成立了以司法所所长、镇综治办副主任、村支部书记、治调主任、其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首先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劳而获的心理,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建立自信心,使其能够通过辛勤劳动融入社会。 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关注陈某某的思想动态及生产生活情况,防止其重新犯罪。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陈某某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均有较大的改变,农忙时能积极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农闲时就到红安县城打零工补贴家用。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2016年2月6日时值年关,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县城回家过除夕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车祸给他身体带来终身的后遗症和16万余的债务。丧失劳动能力后,面对着病残的身体及巨额的债务,陈某某心情绝望、痛苦、迷茫。因此他整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 获悉陈某某突发的变故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与其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其心理状态,稳定其情绪。同时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有针对性地调整矫正方案。一方面联系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陈某某向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索赔,通过积极主动介入,陈某某于2016年10月获得了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的经济赔偿款共计12余万元。另一方面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救助。2016年6月,当地镇政府将其纳入重点贫困对象,享受所有帮扶及医疗救助政策,彻底解决了陈某某的后期治疗问题,使其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突发的交通事故带给陈某某的身体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陈某某一度万念俱灰,丧失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社区矫正机构依托所在村委会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与其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陈某某重拾生活的信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及儿女,对其要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努力克服目前的经济困难,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心理适应障碍,帮助其重拾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加强矫正效果。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陈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利用各种机会对陈某某宽慰劝解,也通过与沉默某的家人沟通交流,帮助矫正小组侧面收集了解陈某某的最新动态和表现,以便司法所实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陈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增强了生活的信心。陈某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中突发的困难,主动配合治疗,身体得到有效的康复,全家人看到了幸福生活的曙光。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立足于监管、教育和帮扶,一方面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教育引导,矫正其犯罪心理,以积极的态度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在社区服刑人员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利用政策资源等进行困难帮扶,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正确面对服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通过教育人、改造人的手段达到挽救人、帮助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