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因诈骗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0日以(2016)内03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9月7日以(2016)内03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于2016年9月28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经监区初步摸排,该犯原判刑期三年,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财而违反了法律而后悔;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监区分配,按照监区要求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该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符合呈报假释的基本条件。 经调查了解,该犯儿子有工作,有固定收入,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该犯儿子自愿作为担保人,保证在张某假释期间按照社区矫正部门要求进行监督、督促,保证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会有违法行为。监狱法制科向张某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将张某在监狱的表现情况,以及民警对该犯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向社区矫正机关进行通报。 2018年4月23日至4月26日,张某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张犯家中前夫及儿子在一处居住,2014年张犯与前夫离婚,但一直共同居住一处,未分离。张某在入狱前是家庭主妇,未从事过其他职业。经过调查,邻居反映,张某与邻里关系较好,家庭关系挺好。张某前夫及儿子积极表态张某出狱后他们会保障张某的生活,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居住地派出所经查询,张某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为:张某与邻里相处和谐,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提请假释案。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18年8月16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张某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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