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蔡某盗窃罪抗诉再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4日凌晨,原审被告人蔡某伙同薛某(已判刑)、郑某(另案处理)来到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邵园村,窃取经幢石塔一个。后郑某将该经幢石塔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已判刑)。经查,该经幢石塔于2009年3月27日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列为县级文物保护点。因蔡某被抓获时,经幢石塔赃物未被查获,2017年5月16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销赃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蔡某未上诉,该判决生效,随后被押解金华某监狱服刑。2017年5月18日,同案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赃物经幢石塔被一并查获扣押。2017年6月14日,经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经幢石塔价值人民币70000元。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盗窃案原审期间,赃物未被查获,故原判以销赃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并无明显不当;现赃物被查获,系判决生效后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误,且与原审认定的盗窃数额相差47000元,原判决量刑畸轻,应予纠正。2017年6月9日,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17年10月26日,接到通知辩护后,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少明担任该抗诉案件原审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接受此案后,陈少明律师第一时间与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监庭的经办法官取得联系,复印案卷,并进行完整有效的阅卷。由于原审被告人蔡某正在监狱服刑,陈少明到金华某监狱进行会见。会见过程中,蔡某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经过基本是认可的,但是他一再强调自己也是受害人,是在其他同案犯威胁的情况下去做的事情。因此,他对检察机关抗诉加刑的事实和理由坚决反对。回到永嘉后,陈律师积极与该抗诉案件经办法官沟通,确认开庭日期等事宜。 2017年11月15日下午,陈少明律师、抗诉机关案件经办人、法院经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若干人办好相关手续,进入监区进行蔡某盗窃罪抗诉再审庭审。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就抗诉的事实、理由、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陈律师就本案事实等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首先,原审被告人蔡某在犯罪过程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本案盗窃犯意由郑某等人提出,事先踩点由郑某等人完成,所使用的工具也都由郑某等人准备,蔡某只是受雇于郑某,是郑某等人带其到案发现场,半途原审被告人还受到了郑某等人的威胁,并听从郑某他等人的指挥。蔡某对于赃物到底卖到哪里、最后如何分成,亦不知情,蔡某扮演的只是一个跟班的角色。蔡某获利的500元,也只是郑某曾许诺给蔡某500元劳务费的兑现而已。 其次,抗诉书以鉴定结论的7万元为盗窃金额存在错误。鉴定意见书存在多方面的程序问题,最重要是鉴定主体资格问题,鉴定书记载鉴定人员系鹿城古玩商会三个专家,那么三位专家到底是什么资格?有无鉴定文物价值的资格?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应资质材料随卷附查。同样,三位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到底是什么意见?鉴定书中亦没有详细记录过程,鉴定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在案卷中同样没有找到,难以理解本案7万元的鉴定价格是怎么做出来。另外,本案的被盗物到底是不是属于文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浙江省只有浙江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才有资格进行是否属于文物的鉴定,而本案赃物也根本没有申请该审核办公室进行鉴定。本案应当以被盗物的销售价格23000元来定罪量刑,原审判决更为恰当准确。 再次,原审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原审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本身就已经较重,与主犯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已经足够体现案件平衡,不应予以加刑。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并于同年11月24日,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点评】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便是检察院“抗诉加刑”的由来。 “抗诉加刑”往往是在一审判决过轻,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要求予以加刑的有效手段,也是检察院纠正法院审判错误的有效办法之一。本案盗窃标的物找回,且鉴定价格远超原审判决的价值认定,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违法事实,检察机关欲通过抗诉再审的方式达到给予原审被告人加刑的目的。但检查机关忽略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即原审被告人蔡某参与盗窃犯罪,虽然原审判决过程中没有将盗窃的标的物找到,以销赃的价格作为依据,另外后续的鉴定价格虽然超了近一倍,但是原审未对原审被告人系从犯这一事实进行认定,存在遗漏错误。另外,还应考虑全案主从犯量刑的平衡,承办人正是抓到这一辩护要点,使再审经办法官采纳了承办人全部辩护的意见,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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